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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好友乔迁宴喝酒后猝死,谁来担责?
编辑:蕾蕾  发布:2024/9/2 9:46:34  来源:百家号  作者:佚名

  8月31日,无锡惠山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无锡的老张参加好友老王的乔迁宴,因为喝了不少酒,回家后意外猝死,老张的家人就将老王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法院会支持吗?

  在老王的乔迁宴上,老张和大伙儿一起共同饮酒庆祝,宴会结束后,老张由女婿开车送回了家,然而到家后不久,老张便突发疾病,不幸离世。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阳山人民法庭法官 司林林:“经法医鉴定,老张本身患有心血管等慢性疾病,因大量饮酒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而老张的家属则认为,老王作为聚会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对老张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作为共同饮酒人,也未对老张尽到提醒、劝阻、照顾等义务。”

  于是,老张的家属将老王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38万余元。经法院审理查明,作为此次聚会的组织者和同饮者,老王对老张不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同时,在老张的家属尚不清楚其身体情况的前提下,老王对老张身体疾病知晓的可能性较小,也不存在明知老张身体不宜饮酒的情况下让老张饮酒的情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阳山人民法庭法官 司林林:“老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对于自己能不能喝酒 以及酒量多少 有完全的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聚会结束之后,老张仍同他人进行正常交谈,表明老张尚未处于醉酒而无法自我控制的状态,老张过度饮酒系其自身原因造成。”

  聚会结束后,老王将老张交给其亲属照看并护送回家,也说明老王已尽到注意义务。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阳山人民法庭法官 司林林:“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案中,老王虽作为此次聚会的组织者和共饮者,但其已经达到了一个善良诚信的组织人,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并且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未有劝酒等行为,因此对于老张的死亡结果并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老张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郭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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