隻因店招上打了“貴州茅台”這幾個字,茅台酒公司以商標受到侵害為由,將我市10家商戶告上了法院,要求這些商戶賠償經濟損失等費用共計160萬元。截至目前,已有6家商戶與茅台公司達成和解協議,作出賠償並同意撤下門店裝潢上有關侵權內容,其余4戶的案件仍在審理當中。
茅台公司狀告市區10家煙酒行
去年6月到今年10月,鹿城區法院陸續收到10份來自貴州茅台酒廠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茅台公司”)的民事起訴狀,分別狀告市區10家煙酒行。
起訴的事實與理由幾乎一致。茅台公司稱,市區大南門某煙酒店業主馮某,西山某酒行業主周某、張某,南浦某酒行業主吳某等10戶沒有經過該公司許可,擅自使用“貴州茅台”文字商標、“moutai及圖案”商標,作為商店門面招牌,容易讓消費者產生誤解,以為這些商戶是茅台公司的專賣店,銷售的是正宗茅台酒。而實際上,他們並不具有特許經營資格。
茅台公司認為,這些商戶已侵害到茅台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請求判令商戶立即拆除侵權裝潢,在當地主要媒體公開向該公司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合計160萬元。
商戶稱茅台公司索賠存“主觀惡意”
被告商戶們認為,門面裝潢打上“貴州茅台”等字樣並非侵權。西山某酒行業主張某辯稱,他店裡的茅台酒都是從北京拿貨,是從正規渠道取得的,而且是合法經銷。進貨時,就與北京那邊的代理商簽了協議,酒買來時瓶子上面就標有“貴州茅台”商標。
他稱,既然進貨渠道正規,也簽訂了協議,瓶子上也標注了“貴州茅台”商標,店招打上“貴州茅台”等字樣不屬侵權,也沒有給茅台公司造成實際損失。他們認為茅台公司的起訴存有“主觀惡意”,意在變相讓他們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坐收加盟費。
商品銷售不等於取得商品商標使用權
法官認為,商品銷售與使用商品的注冊商標是兩碼事。根據規定,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就會構成侵權。
此系列案件中,這些商戶並沒有和茅台公司簽署特許經營協議,他們從代理商那邊進貨,只是取得了銷售茅台酒的權利。在商戶的門店裝潢上使用“貴州茅台”文字商標及“moutai及圖案”,實際上就是對茅台公司注冊商標的使用。沒有取得茅台公司的許可,該行為已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通俗地說,銷售帶有注冊商標的商品,並不等於就取得使用該商品注冊商標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