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钦州市一对夫妻吴某和钟某赊欠啤酒款二十多万元不还,债主无奈将债权转让给他人,新债主继续向两夫妻追偿啤酒款未果诉至法院。近日,钦南区法院审理此案,吴某和钟某不参加诉讼也不答辩及提供证据,仍被法院判决偿还欠款和利息。
经查,陈某是在开办钦州市某某酒业商行的个体工商户,主要经营酒类销售。在经营期间,从2011年4月30日至2011年9月20日,陈某分6次向吴某和钟某赊销珠江啤酒,货款共计251050元,其中5次由吴某签收,1次由钟某签收。两人仅付货款28000元,实欠货款223050元。11月25日,陈某申请注销了钦州市某某酒业商行的个体工商户登记。2012年5月15日,张某与陈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陈某把吴某、钟某拖欠珠江啤酒款223050元的债权转让给张某。2012年5月17日,经钦州市公证处公证员与陈某来到两被告的住所地向钟某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钦州市公证处对这一过程依法出具了《公证书》。但吴某、钟某至今没有还款,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吴某、钟某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作答辩及提供证据。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吴某、钟某拖欠陈某啤酒款223050元事实清楚,吴某、钟某分别在销售出货单上签名,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陈某依法将对吴某、钟某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原告,且依法通知了两被告,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两被告除负有向原告支付货款223050元外,还应向原告支付债权转让通知送达给被告第二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银行利息。综上所述,原告的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吴某、钟某偿还原告张某人民币223050元,并以223050元为本金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本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付利息给原告张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