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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集团状告"同乡"荣和烧坊 双方庭上相持不下
编辑:郭兆东  发布:2012/11/10 12:56:21  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佚名

  中广网北京11月10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贵州茅台集团状告贵州荣和烧坊酒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昨天开庭审理。两家酒厂都在贵州省怀仁市的茅台镇。正因为同出自茅台镇,茅台告荣和烧坊也遭到不少"茅台要砸几十万同乡的饭碗"的质疑之声。然而,这只是茅台近期发起的多起商标战的其中之一。

  有业内人士分析,市场上模仿茅台斜纹包装的产品非常多,茅台此举为了"杀一儆百"。茅台指控荣和烧坊"搭便车,傍名牌",究竟有何依据?双方又有着怎样的渊源?

  庭审一开始,茅台一方面证明自己拥有的"贵州茅台""maotai"拼音及图等商标,有极高的知名度,其他酒厂理应高度关注,另一方面,以执法部门扣押单给荣和烧坊扣上了"违法"的帽子。

  代理律师李洪涛:2011年5月18日,执法部门在北京西站查获标识为"百年荣和老窖"白酒一批,该批白酒在外包装的显要位置突出使用了"maotai"字样。原告认为被告是专业的白酒生产企业,在生产的同类产品上却标注他人商标的事实,实属严重违法。

  茅台集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22万元。对此荣和烧坊向法庭举证证明,自己产品的包装不会误导消费者。

  代理律师王玲杰:茅台镇众多白酒生产企业在几百年前就已经在其产品上注明茅台镇字样,因此具有使用在先的权利,答辩人涉案产品装潢上有特大字号的"百年荣和老窖酒"字样,与贵州茅台有明显的区别,不会误导公众,并不构成侵权。

  为什么有人质问茅台"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法庭上,审判长叶晓宣读的一份证据也许可以给出答案。

  叶晓:《世界食品经济文化通览》第一卷931页的内容,就证明荣和烧坊在先使用,并且获得了巴拿马万国博览会金奖,获奖后,荣和烧坊有案外人使用问题产生争议,贵州省政府裁定共同使用,荣和烧坊在1958年充公之后并入茅台酒厂,但有一部分人员在外,也就是成立了现在的一个被告。

  对书中描述的历史渊源,原告不持异议,但强调自己是商标权人,被告引用历史是为自己"搭便车,傍名牌"找理由。

  原告代理律师李金星:被告只是基于自己的某种原因的公司注册行为,而强拉硬扯上历史上所谓的荣和烧坊,我是说从商标法的侵权意义上来说,你是想证明,想混淆,想对你的消费者说,我和茅台有一定的关联关系,它也是一个非常明显的"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

  对此被告方予以反驳,认为茅台是在打压茅台镇的其他酒厂。

  王玲杰:只允许自己存在,不允许他人使用,只允许自己讲茅台镇的历史,不允许他人讲茅台镇历史的作法,越来越背离群众。如果否认或禁止茅台镇其他的酒厂使用茅台镇字样,或在其所生产的产品上大字号的标注茅台镇,那么将会造成大量的酒厂不得不停业,我觉得将会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

  法院没有对此案当庭宣判,我们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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