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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醉酒后发生意外 未尽到保障义务的同桌人要担责
编辑:蕾蕾  发布:2025/3/27 14:14:59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佚名

  朋友之间小酌几杯

  是很常见的社交方式,

  但是“小酌怡情,大饮伤身”,

  如过量饮酒,

  很可能会带来一些危害。

  1

  案件经过

  一天晚上,万某(已故)与老俵、朋友等七人聚餐,聚餐期间众人饮用了啤酒和白酒,吃完后众人相继离开饭店,并未对醉酒后的万某作妥善的安排,故意识不清的万某自行回家。当晚,酒醉的万某在回村时一头栽进路口的排水沟,第二天早上才被人发现,经勘察证实万某因颅脑损伤死亡。鉴定结果显示事发时万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0mg/100ml。

  后因此事发生纠纷,万某的家属与当晚同饮者进行协商,六人相应地赔偿了一些款项给万某家属,而何某却对赔偿事宜置之不理。2024年年底,万某家属将何某诉至上犹法院,要求何某支付赔偿款30000元。

  2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万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身体状况、酒量及饮酒后可能产生的危害应当有充分的认识。万某饮酒未加节制,应对其自身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在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下,如果其中一人处于醉酒后的危险状态中,其他同饮者就会附随产生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同饮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包括喝酒的提醒、劝告义务,酒后的护送、通知、照顾义务。本案中,被告作为同桌饮酒人,未对醉酒后的万某尽到相应的提醒、劝阻和护送义务,导致万某醉酒独自回家途中,因发生意外而死亡,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郑某向原告家属支付赔偿款3万元。

  法官提醒

  美酒虽好,切莫贪杯,更别劝酒或醉酒,量力而行,珍爱生命。

  原标题:《聚餐醉酒后发生意外 未尽到保障义务的同桌人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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