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证券投资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五)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八)公司新增承诺事项和股东新增承诺事项;
(九)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
1、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内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
3、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十)公司面临重大风险,包括:
1、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5、公司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9、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10、深交所或者本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等;
(十一)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董事会通过股权激励方案;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十五)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六)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七)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八)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九)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十)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修正;
(二十四)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二十五)因前期已经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十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二十八)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六)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八)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
(九)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十)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十一)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其中,属于公司年报和半年报相关披露文件、高送转方案指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超过6股(含6股)、再融资或并购重组、股权激励、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的内幕信息,应按照要求,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送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