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为民
文明饮酒莫贪杯
责任自担记心间
“法者,治之端也。”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作为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人身权利,是一切权利的基石,维护人民群众关于生命权、身体权相关的合法权益,是法院贯彻“以人为本”的典型范例,亦是践行“司法为民”的生动脚注。
近日,清涧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共同饮酒后死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法院经审理认定,共同饮酒组织者及参与者已尽合理限度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判决驳回死者近亲属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该判决清晰划分了共同饮酒中的法律责任,对引导理性饮酒、文明社交具有典型意义。
基本案情
原告白某某(死者王某某之妻)等人诉称,王某某在参加被告惠某某为其父亲举办的丧事宴席中与其余五名被告同席饮酒。聚餐结束后,王某某已呈醉酒状态,被告惠某某遂安排他人将其送回家中,并通知其父一同照料。至当晚凌晨,王某某身体出现异常,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聚餐组织者及共同饮酒人,未有效劝阻饮酒且未尽到充分照顾、护送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清涧县人民法院围绕两大焦点进行了细致审理: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法院指出,共同饮酒属情谊行为,参与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包括不强迫饮酒、对过量者进行劝阻、对醉酒者采取必要扶助措施等。该义务并非无限责任,不应过度苛责一般参与者。二、饮酒行为与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根据接警记录、医疗证明及证人陈述等证据,法院认定被告在聚餐结束后已安排车辆送王某某回家,并联系其家人进行照料,已履行了相应的照顾义务。王某某死亡发生在离开酒席之后,其具体原因可能涉及自身健康状况及其他因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死亡结果与被告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王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饮酒行为及酒后安全承担首要责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在过错,亦无法证明其行为与死亡后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件意义:司法为民显担当
“共同饮酒是人际交往中的情谊行为,但每位饮酒者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办法官指出,司法既反对劝酒逼酒、漠视他人安全的行为,也防止将正常社交风险随意转嫁他人。该判决旨在倡导“喝酒自愿、责任自担,文明饮酒、量力而行”的健康交往风尚。
本案通过公正裁判,向社会传递了明确信号:法律保护合法权益,但不支持缺乏依据的诉求;公民在社交活动中应自觉树立责任意识与规则意识,共同营造理性、文明、健康的交往环境。下一步,清涧县人民法院将继续通过典型案例诠释法治理念,为社会治理注入司法正能量。
供稿:刘 元
原标题:《文明饮酒莫贪杯 责任自担记心间——清涧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宴席饮酒引发生命权纠纷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