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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开展酒类产品综合治理 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编辑:蕾蕾  发布:2026/4/24 10:41:52  来源:同花顺财经  作者:佚名

  据恩施州市场监管消息,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885406)要求,规范酒类市场秩序,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州范围内开展酒类产品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并向各相关经营主体发布提醒告诫书。

  生产加工环节需严守五项规定。严禁无证无照、超范围生产经营及设立非法窝点;严禁使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非法添加违禁成分;严禁用食用酒精冒充固态法白酒(881273)、纯粮酒等掺杂掺假行为;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并需严格执行生产过程控制和出厂检验制度;严禁虚假标注产品信息或伪造冒用质量标志、厂名厂址。

  流通销售环节明确六项禁令。严禁采购销售来源不明、假冒伪劣及过期变质酒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等制度;严禁侵犯注册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权及实施“傍名牌”等仿冒行为;严禁销售假冒酒类包装材料或为制售假酒提供便利;散装酒需规范标注信息,严禁涂改生产日期,并需与醇基燃料严格区分存放;网络经营严禁发布虚假信息与违法直播带货;严禁在学校周边设酒类销售点,所有场所需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酒标志并查验身份。

  餐饮服务环节强调三项管理。严禁采购使用假冒伪劣、来源不明酒类,落实进货查验制度;餐饮自酿酒、泡酒严禁使用违规原料及虚假标注信息;需加强醇基燃料管理,显著标注“不可食用”并与散装酒分存,严防误饮。

  宣传营销环节划定三条红线。严禁在广告宣传中宣称酒类具有疾病预防、治疗等功能或使用绝对化用语;严禁以“特供”“专供”等名义借党政机关等单位开展违规营销;严禁发布虚假夸大广告、恶意诋毁同业或虚构年份欺骗消费(883434)者。

  原文:关于规范全州酒类产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书(来源:恩施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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