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稷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中,查获一起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当日清晨7时许,执勤民辅警在108国道与运稷一级路交叉口处路段定点设卡,紧盯酒驾醉驾等高发交通违法行为开展路查。民辅警在对号牌苏f1***0的小型轿车例行检查时,驾驶人刘某神色慌张、言语支支吾吾,反常表现引起执勤人员警觉。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64mg/100ml,已达到饮酒驾驶违法标准。
经进一步核查发现,刘某曾于2019年5月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25年方才重新考取驾照。据刘某交代,前一晚21时和朋友聚餐饮时,自己共喝了4瓶啤酒,餐后暂住酒店过夜。次日一早,他主观认为经过一夜休息体内酒精已完全代谢,抱着侥幸心理开车回家,刚驶上道路就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规,执勤民辅警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2000元的处罚。
稷山公安交警温馨提示:人体酒精代谢速度受饮酒量、身体素质、睡眠时长等多重因素制约,隔夜酒≠体内无酒精,隔天开车仍会构成酒驾。有酒驾、醉驾前科的驾驶人更要引以为戒,摒弃侥幸心理,严守“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交通安全底线,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原标题:《【曝光台】侥幸酣饮隔夜酒 前科在身酒驾再受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