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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但总有些驾驶人抱着侥幸心理
喝了酒,还想开车
人醒≠酒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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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7时52分,左权公安交警对一辆小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白某涉嫌酒驾,逐对其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20mg/100ml。经查,白某前一晚饮酒,自认为经过一夜代谢体内无酒精,便驾车上路,殊不知酒精并未完全消散,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交管部门依法对白某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一次性记12分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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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4日上午9时53分,平遥公安交警在辖区巡逻时,发现车流中一辆红色轿车驾驶人神色慌张,这一异常行为引起民警警觉,随即示意该车驾驶人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7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民警询问得知,该车驾驶人王某某于6月13日中午与朋友饮酒,次日起来后,他觉得体内酒精应该代谢得差不多了,抱着侥幸心理,开车上路,最终被查获。
判断酒驾
不看“时间”,只看“结果”
“隔夜酒”也算酒驾?
重点不在于酒是否“隔夜”,而是以
人血液酒精浓度专业测试结果为标准
。只要体内酒精含量超标,不论距饮酒的时间过去多久,此时驾驶机动车仍属于酒驾。
二次酒驾,难逃严惩
6月13日,郝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太谷区滨河北路路段时,遇晋中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四大队执勤民警开展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21mg/100ml。经核查,郝某某系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交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2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的行政处罚。
一次酒驾,终生记录
不论何时何地
不管间隔多长时间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均属于
“二次酒驾”
营运车辆酒驾?重罚!
6月16日0时36分,介休公安交管大队万关中队在迎翠街开展夜间酒驾整治行动,于南门桥以南路段查获一辆小型新能源货运机动车。
执勤民警对驾驶人刘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50mg/100ml,已达到饮酒驾驶标准。经核实,该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营运,刘某的行为构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交管部门依法对刘某作出罚款5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作为机动车驾驶人】
你需要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一分醉 驾车千分险
晋中公安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
切勿心存侥幸 以身试法
拒绝酒驾 文明出行
原标题:《【夏季行动】酒驾无小事 警钟须长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