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邱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朱树坤、朱树明与被告朱国杰及第三人安徽省霍邱县东西湖开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称:2010年1月被告朱国杰联系原告朱树明,要求原告俩兄弟为其负责施工的城西湖渔场护湖房屋工地送建筑材料。口头约定,工程结束后,被告即付清所送建筑材料款及运费。但时至今日,被告尚欠二原告建筑材料款及运费25017.00元。
被告辩称:原告当时说给西湖渔场盖房子的人送料,认为我和他们熟悉,让我出个证明,说有酒给我喝,我就答应了。
第三人霍邱县东西湖开发总公司辩称:原告对第三人没有提出任何的诉讼请求;原告的材料款确实应该返还,但是究竟谁返还需要法庭查明。
2011年5月24日,被告朱国杰在两原告提供的一份建筑材料清单上签注:“证明西湖渔场用料壹万伍仟贰佰捌拾捌元整,证明人朱国杰”。同日,在另一份总额为10513元结款凭证上签注:“支付柒佰捌拾元整,证明西湖渔场用红砖玖仟柒佰贰拾玖元,证明人朱国杰”。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被告以当初是按原告的要求出具证明为由拒付。
另查明:西湖渔场与霍邱县东西湖开发总公司无任何关系,西湖渔场现也已经不存在。
法院认为:原告朱树明、朱树坤所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朱国杰是当时西湖渔场使用原告提供建筑材料的实际使用人。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朱树坤、朱树明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