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聚会饮酒酿悲剧
司法调解化纠纷
日常生活中
共同饮酒行为
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行为
是社会生活中
人们借以表达情谊的一种方式
乐极生悲
生前好友的亲属为何站到了被告席?
近日,会宁法院甘沟驿法庭成功调解了
一起因共同饮酒而意外死亡的案件
案件概况
2025年7月30日晚,死者姜某某与陈某某、程某共同就餐,期间众人共同饮酒。凌晨就餐结束后,姜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独自离开,与停靠在路边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碰撞,送医后姜某某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现场调查取证,经检验姜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53.8mg/100ml,认定本次事故姜某某承担主要责任。
死者家属认为陈某某、程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在就餐期间未及时劝阻过量饮酒、酒后未履行安全护送、救助义务,对姜某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方辩称,姜某某系中途加入饭桌饮酒,无强行劝酒行为,死亡结果系死者自身过量饮酒、自身疏忽导致,不愿意适当补偿。
双方争议极大,多次私下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死者家属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名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为最大限度化解纠纷、修复社会关系,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核查证据材料,决定优先开展调解工作。调解采取“背对背释法、面对面和解”的策略。一方面,向原告方耐心释明法律规定,引导家属理性看待事故责任与赔偿标准。另一方面,向各被告阐明共同饮酒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督促被告正视自身过错、主动承担责任、安抚死者家属。
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情理法理双重疏导,双方当事人均自愿作出让步,最终当庭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综合考量死者自身主要过错及二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次要过错,由二被告分别分期向原告方支付死亡赔偿及补偿款项35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生活中高发的共同饮酒意外致死侵权纠纷典型案例。亲朋好友聚餐饮酒是日常社交常态,但饮酒有风险、同行有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饮酒行为及人身安全负首要责任,切忌过量饮酒、酒后独自行动。同时,共同饮酒参与者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劝酒、放任过量饮酒、未尽看护救助义务的,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饮酒过程中,首先共饮人不能有劝酒行为,如果劝酒后被劝酒人生命安全受到损害,劝酒人就要承担过错责任,对被侵权人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次,酒局组织者作为活动发起者负有全程安全保障义务,应及时对每位饮酒人出现的不良反应做出积极回应和阻止措施,最大限度避免或降低饮酒引发事故的可能性,其他共饮人也应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尽到必要的提醒、劝阻、照顾义务;再次,当部分饮酒人出现身体不适时,共同饮酒者也应及时查看情况,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照顾方式。本案中,承办法官坚持法理相融、调解优先原则,多方沟通疏导,成功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古有觥筹交错,今有推杯换盏,不管是助兴还是消愁,酒在饭桌上俨然已经成为了不可缺少的存在。法官提醒,美酒虽好,如果饮酒没有分寸的话就很容易导致严重后果。建议市民聚餐时喝酒量力而行,注意节制,聚餐组织者和同桌喝酒者也要谨慎劝酒,对醉酒者多加关心照顾,必要时及时送医就诊。
图文:甘沟驿法庭王蓉
一审:柳媛媛
二审:王 军
三审:白云鹏
原标题:《【以案释法】会宁县法院甘沟驿法庭---聚会饮酒酿悲剧 司法调解化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