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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五粮液被指侵权垄断 专家称或将招致反垄断调查
编辑:平平  发布:2013/1/12 0:20:43  来源:中国酒水招商网  作者:佚名

  茅台和五粮液两大白酒巨头对经销商高调发布的铁腕保价令以及相应处罚,不仅激化了与经销商之间的矛盾,更有律师指出,这实际上属于侵权、违约行为。

  贵州茅台董事长袁仁国在此前的经销商大会上明确要求,茅台酒零售价不能低于1519元。随后,茅台便对数家低价销售的经销商“动刀”。而在同一周内,又传出五粮液对多达12家低价、串货的经销商进行了处罚。

  “这是纵向垄断的典型。”有专门研究反垄断法的律师认为,企业上述做法就是上端供应商向下端经销商施压以求“统一价格”。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第十四条规定:“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以及“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低价格”均被认为构成了垄断协议,经营者将被处罚。

  此外,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家辉表示,既然茅台已经将产品出售给经销商,双方也不是代销关系,那么经销商就有自由支配价格的权利。“除非双方此前签订的经营合同中有提到相关产品价格条款,如果没有,那么限价行为则应该属于侵权、违约行为。”

  “价格条款没有,只是刚开始有提到建议零售价,对于产品的市场价格在合同中没有硬性规定,厂家制定的政策,我们只能实施。”一位来自北京的茅台经销商负责人告诉记者。

  贵州茅台对旗下降价经销商开具罚款一事近来引发各方热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对外经贸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黄勇11日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指出,根据中国《反垄断法》对“纵向垄断协议”的相关规定,茅台此举或招致反垄断调查。

  日前,有媒体爆出,茅台向内部客户系统下发通报文件,内容是对重庆永州市永州皇卓商贸有限公司、西藏亚雄名酒食品经营部、玉林百兴盛酒业有限公司进行的惩罚措施。对以上3家经销商由于低价和串货被处以暂停执行茅台酒合同计划,并扣减20%保证金、提出黄牌警告。

  有分析人士称,伴随着供求关系的改变,高端白酒脱离成本和合理利润范畴的高价格已很难持续,如果其继续拒绝“放低身段”,无论在社会责任层面还是市场需求层面都可能会逐渐被边缘化。而相比于这些可能在未来逐渐显现的问题,茅台“限价令”带来的麻烦或将在短时间内体现。

  受三星等六家国际液晶面板生产企业因价格垄断遭国家发改委经济制裁3.53亿元人民币新闻的推动,“反垄断”近来成为网络上的热门词汇。有网友就询问说,茅台对*低价格的限定是否也属于价格垄断行为?

  “茅台的‘限价令’涉嫌价格的维持、固定,肯定有纵向垄断的嫌疑”,英国富而德律师事务所中国区主管反垄断业务的合伙人韩亮(michael han)告诉中新社记者,中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明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低价格”。

  韩亮说,纵向垄断消除了同一个品牌内的竞争,以茅台为例,如果其经销商之间是可以竞争的,其价格肯定不会向现在这样虚高,消费者也能从中获益。他表示,发改委近期对汽车生产商发起的反垄断调查就涉及纵向垄断问题,从这个角度讲,茅台的“限价令”也很可能招致反垄断调查。

  黄勇分析说,在“纵向垄断”调查的具体操作上,国际上目前有两种路径:其一是“本身违法原则”,即只要有“限定*低价格”情况发生,即判定为违法;另一种是“合理分析原则”,这种模式需要进一步评估“限定*低价格”对竞争所产生的影响。

  黄勇介绍说,目前,欧盟采用的是一种类似于“本身违法原则”的条款。美国*高法院2007年通过了“合理分析原则”,但很多州还是采用“本身违法”的做法。中国在这一问题上目前还没有先例,执法机构会采用哪一种方法备受各方关注。

  目前,中国对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还没有执法案例。黄勇强调,但很多跨国公司为了规避风险,均按照更为严格的“本身违法原则”进行合规,“比如说,他们用“建议价格”代替“*低转售价格”,且不会有处罚性条款”。

  黄勇指出,和跨国公司相比,中国有很多像茅台这样的公司仍然在规定“*低转售价格”,这意味着一旦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采用“本身违法原则”,这些公司就会被直接认定为价格垄断。

  “如果官方选择‘合理分析原则’,那么他们还需要进一步介入”,黄勇指出,要分析“*低限价”对竞争的影响,需要对产品或者服务的相关市场的竞争情况、市场份额进行评估,并分析这种做法对下游和消费者的影响有多大,还需要听取相关企业抗辩的理由。

  黄勇强调,如果发改委反垄断局介入此事件,不管用哪种方法,都会引起各方重视和讨论,并成为中国价格反垄断进程中的又一标志性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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