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日19时许,任某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本市西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松楠幼儿园路段时,与杨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任某等人受伤。经事故责任认定,任某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检测鉴定,任某血液中乙醇每100ml含量为141.8889mg,属醉酒驾驶。
另查明,案发后,任某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方民事损失5.7万元。
裕安区法院审理认为:任某违反交通道路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赔偿到位,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2013年1月21日判决任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戴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