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记者/陶然 通讯员/陈惠卿)记者今日下午从蓬江区法院获悉,江门某商贸行在店面招牌上标注“五粮液”商标,被宜宾五粮液公司告上法庭。近日,蓬江区法院一审酌定商贸行应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合共6万元。
据介绍,宜宾五粮液公司诉称,被告张某(化名)未经该公司许可,在其个体经营的商贸行的店面招牌上标注“五粮液”字眼及使用“五粮液”图形商标,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停止侵权、登报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5万元。被告张某则辩称,自己的商贸行获得授权在江门地区专门销售宜宾五粮液公司生产的“酿神”系列酒,没有侵犯宜宾五粮液公司的注册商标权。
对此,法院认为,经授权销售不能等同于经授权使用涉案注册商标,在未获得商标权利人许可情况下,擅自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同样构成商标侵权。结合张某的答辩意见,法院认定其侵权主观恶意较小,“五粮液”的品牌价值为526.16亿元,该公司为处理该案支出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维权费用26371元。综合上述,法院酌定宜宾五粮液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合共6万元。另外,因张某的商标侵权行为不符合承担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条件,故法院驳回宜宾五粮液公司主张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原标题:江门擅用“五粮液”做招牌 销售商被判赔6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