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彭州市天彭镇八一村的刘某到彭州工商局天彭工商所投诉,称他和朋友等7人于2013年2月1日在天彭镇某火锅店就餐,饮用某品牌啤酒时,发现啤酒内有较多棕黑色沉淀物。刘某及其朋友要求火锅店赔偿,火锅店老板以“该啤酒不是自己生产的”为由拒绝赔偿,只同意免费更换1瓶,同时请来了该啤酒经销商负责人和啤酒生产商住彭州办事处的负责人。经过四方协商,刘某及其朋友于当晚到医院进行了检查,共支付检查费用192元。为了防止亚急性病变,他们提出在医院观察几天。2013年2月16日,刘某提出了支付检查治疗费用并赔偿差旅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000元的投诉请求。
接到投诉后,天彭工商所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并确认:1、刘某及其朋友就餐时发现啤酒内有异物便立即停止饮用,经医院检查诊断和后期观察并未造成人身伤害。2、啤酒生产商出示了该批啤酒的出厂检验报告,认为啤酒异物是啤酒瓶未清洗干净所致,承认是质量问题。工商人员据此认为,啤酒生产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第(七)项“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规定,根据本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之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3次调解,双方于2月20日达成如下协议:1、火锅店退还刘某啤酒消费款84元,对有问题的1瓶啤酒按10倍赔偿70元;2、支付刘某及其朋友检查诊断费用192元;3、免收当天消费费用524元;4、赔偿刘某及其朋友差旅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1130元。合计赔付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