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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称茅台五粮液除罚款外还应没收违法所得
编辑:郭兆东  发布:2013/2/26 9:07:38  来源:中国酒水招商网  作者:佚名

  《反垄断法》实施四年半以来,主管部门首次就垄断问罪酒企。

  据21世纪经济报道,2013年2月23日,贵州茅台(181.09,0.00,0.00%)(600519.sh)、五粮液(25.19,0.00,0.00%)(000858.sz)双双发布公告称,执法部门认定两家公司的控股销售子公司存在“限定交易相对人向第三人转售白酒*低价格”的行为,这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为此贵州省物价局、四川省发改委分别对贵州茅台、五粮液方面处以2.47亿元、2.02亿元罚金。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魏士廪律师认为“我国目前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的裁定权还是比较大的。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执法部门除了对贵州茅台、五粮液方面处以罚金外,还应该没收两家企业的违法所得。”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部主任刘明俊律师亦表示,《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执法部门应没收企业的违法所得。

  而在此背景下,茅台,五粮液以往“保量提价”的措施或难以维系。本报记者当日采访多家经销商发现,其零售价已“土崩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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