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网讯 (陕西广播电视台《第一新闻》记者 张靓云 万琳)明星遭遇“被代言”可谓是屡见不鲜了,很多明星或知名人士往往在自己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莫名其妙的成为某产品的形象代言人,或遭人误解,或形象受损。*近因主演张艺谋电影《金陵十三钗》而走红的年轻女演员倪妮也遭遇了“被代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了某保健酒的代言人。
记者今天(3月2日)在西安南郊某小区的电梯口看到,电梯门的红色广告上赫然印着倪妮在电影《金陵十三钗》中的大幅剧照。唯一不同的是,倪妮手中竟然端着某品牌的保健酒,摇身一变成了保健酒的代言人。倪妮为何会代言保健酒?记者拨通了倪妮经纪人的电话。
倪妮经纪人蒲伦:是虚假广告,我觉得还是非常恶劣的,完全没有经过我们任何同意,我们完全不知情。他居然就这么大肆的去用,而且之前我也听说这个酒是有特殊功能的,这样也是对我们形象的巨大损伤。这等于说是侵犯了我们(倪妮)的肖像权。也侵犯了《金陵十三钗》剧照的版权。我们现在在收集证据,如果说情况很严重的话,我们是要起诉这家什么酒的。
对于这样未经许可就用名人做广告的行为,一些小区的居民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小区居民甲:反正对人家不好吧,对人家肯定有负面影响。侵犯人家肖像权吧。
小区居民乙:我也相信这是虚假广告,因为人家女孩刚出道,商人都是为了做(广告),倪妮允许了没,这都是无稽之谈。
按照倪妮经纪人的说法,如果倪妮没有允许这家保健酒厂使用她的肖像,那她的照片又怎么会莫名其妙的出现在这则广告上呢?随后,记者根据广告上的电话,咨询了保健酒的生产厂家。
记者:我想问这个广告是你们做的吗?
某保健品公司工作人员:我现在不太清楚,我回答不了你任何问题。如果你想了解酒,我觉得我们公司可以回答你,如果你想要了解那个(广告)画面,我觉得没有任何必要。
记者又拨通了负责制作这则广告的某广告公司的电话。
记者:我想问一下这个广告是咱们公司做得吗?
某广告公司工作人员:你有必要问这个吗?问这么多干啥?你也没有责任给我打电话!
一些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其他人需要使用作品,应当事先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段文强:这个案件如果所了解的事实属实的话,那涉嫌侵犯了倪妮的肖像权,和相关单位的版权。在法律上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责任分别为,首先要停止侵害,将所有侵权的广告撤销下来,第二要赔礼道歉,在广告信息所传播的区域范围内,在相应的媒体上公开澄清道歉。第三还要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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