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称买到假茅台酒,并带着茅台酒厂专业鉴定报告起诉至法院,但却无法证明其送检茅台就是从被告处购买,近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审理此案,原告向某因举证不能败诉。
向某诉称,自己在北京房山区的一家烟酒经营店内购买了20多瓶贵州茅台酒,本想用于婚宴时饮用,可一个偶然的机会,一个朋友饮用后出现不良反应,使自己对酒的质量产生怀疑,于是向当地工商局食品科报案。后经茅台酒厂专业人员检测,认定所购的茅台酒属于假酒。
向某认为,商家卖假酒侵犯了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商家退还货款2万元,赔偿2万元,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误工费1000元。
法庭上,被告辩称,自己经营的商店出售的茅台酒没有问题,向某交付鉴定的不属于自己出售的茅台酒。工商局人员在自己商店也未查出其他假酒,自己出售的酒类有自己的特殊标记,向某为获得一倍赔偿,诬陷自己出售假酒。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法院查明,向某在被告商店购买20多瓶茅台酒,支付货款2万元,并要求商店出具了收款收据。经贵州茅台酒厂对向某提供的酒样进行鉴定,结论为样品不是茅台酒厂生产,属于侵犯茅台酒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法院综合审理结果,认为向某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现向某认为商家出售的茅台酒系假酒,未提供其要求鉴定的假酒样品系商家出售的证据,工商局也并未在商家发现假茅台酒,*后,法院判决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商家出售茅台酒的真伪,驳回了向某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