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业公司与火锅店签订《啤酒专卖促销协议》,火锅店只能从该酒业公司购买啤酒,但能从酒业公司拿到售酒回扣,火锅店行为属于不当竞争。3月 27日,福州长乐市工商局对长乐某火锅店作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950元,并处罚款2万元。
今年初,工商执法人员在长乐金峰镇塘下村董某经营的火锅店进货台账检查时,发现董某与某海酒业有限公司签了《啤酒专卖促销协议》。协议中规定:协议签订当天,该酒业公司即赠送火锅店150件(12瓶为一件)某品牌全麦经典啤酒,并约定火锅店只能从该酒业公司购买某品牌系列啤酒,该酒业公司给还对火锅店销售不同系列啤酒给予不同程度的返利。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
反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从事排斥竞争对手、收受专卖促销物品及返利等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