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王晴请朋友在沙河口区一家知名酒店吃饭,席间上了一瓶53°、500ml的贵州茅台,推杯换盏中,朋友不经意开了句玩笑:“我怎么喝这茅台有点不对味?”于是把剩下的一点茅台连瓶带包装打包回家,并在第二天投诉到了工商管理部门。
工商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对该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还在柜台销售的9瓶贵州茅台53°、500ml白酒系假酒,而且该酒店无法提供上述酒的来源等情况。执法人员对其经销假酒的行为予以责令整改,没收全部酒类商品,并处以人民币1.15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王晴一纸诉状将该酒店告上法庭,经西岗区人民法院调解,判决:该酒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赔偿王晴双倍于购买茅台酒价格3560元。
■法官说法 西岗法院民四庭庭长刘佳
销售者在市场上购买商品用于再销售的行为,不能等同于消费者购买商品消费的行为。批发购买酒品时必须要求对方出具发票、购货合同和支付凭证,以证明自己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另外,应当对上一级销售商的主体资质、商品商标注册证等必须进行审查。同时,要求供货方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并加盖经营者印章。如果所购进酒品没有上述手续,购进价格明显低于同类产品的正常市场价格,很有可能系侵害商标权的假酒,应当引起注意。
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饭店里喝到假酒后,应该立即再要一瓶,在没有破坏外包装的情况下,拨打工商管理部门执法监督处的举报电话。执法人员会对酒类进行鉴别,如果确属假酒,将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双倍赔偿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