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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审结擅用“五粮液”店招案
编辑:小蕾  发布:2013/5/2 10:17:05  来源:中国酒水招商网  作者:佚名

  本报讯(通讯员 吴名)近日,盐城市中级法院审结了一起本地烟酒商店因在店招上使用“五粮液”驰名商标而引发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为“傍名牌”者敲响了警钟。

  2008年12月20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将“五粮液1618”商品在盐城地区的销售权授权给盐城市民众商贸有限公司。2009年1月1日,民众商贸有限公司与本案被告个体工商户王某订立分销协议书,其后王某在其店面招牌的醒目位置,标注“五粮液1618”文字。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遂以被告的行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盐城中院提起诉讼,索赔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其店面招牌的醒目位置突出使用了“五粮液”文字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经营的商铺与原告有某种特定的关系或是经原告授权在当地经销“五粮液”商品的专卖店,故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商标侵权行为,即在其经营的门头上拆除“五粮液”文字,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来源:搜狐滚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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