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六岁儿童佳佳,在跟父亲外出喝喜酒期间,由于父亲只顾喝酒,疏于了对佳佳的管理,好奇的佳佳钻进饭店的传菜电梯中,被摔伤。近日邹城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
2012年9月的一天,佳佳跟父亲张某到邹城一酒店参加婚宴,佳佳跟随张某在三楼的一间单间就餐。该酒店一楼的厨房,与楼上的两个房间安装一部专用传菜电梯,好奇的佳佳对这个电梯产生了兴趣,用餐期间多次想到传菜电梯内玩耍,均有服务人员劝阻。喜宴持续到下午三点左右,佳佳父亲张某与同桌人仍举杯换盏,丝毫没有离开的迹象。因为没人陪自己玩,佳佳又独自跑到传菜电梯前,当佳佳推开轿厢时进入电梯时,悲剧发生了,由于电梯已断电,“嘭”的一声,佳佳由三楼传菜口摔掉到一楼。闻声而至的众人,将佳佳送到了附近了医院救治,经诊断佳佳左大腿骨折、右膝及面部皮肤挫伤,伤势构成九级伤残,骨折的部位愈合后,还需二次手术拆除内固定物。
佳佳出院后,其家人就治疗费及赔偿问题向酒店交涉,酒店则认为佳佳受伤的主要原因是家长没有照看好,喜宴已经结账,家长还继续喝酒,没尽到监护义务。况且在电梯外壁已经书写“注意安全、请勿攀爬”显著提示,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2012年11月,佳佳家人起诉大酒店,认为酒店未能为顾客提供安全就餐环境,致使身体受到损害,要求酒店承担各种费用合计13万元。
邹城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每一个公民都享有生命健康权,酒店在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中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佳佳系儿童,其监护人未能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对佳佳遭受的人身损害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认定原告所遭受损失以及残疾赔偿金共计72000元,由酒店负担60%、原告承担40%的责任。判决送达后,被告酒店方随即将应负担的费用4万余元交至法庭,并完成了过付,原告方家长也表示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