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加工假酒,销售给烟酒商店,近日,被告人温某被谯城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经审理查明,在2010年9月至2011年11月期间,在明知对方销售的“献礼版”、“5年”、“8年”、“16年”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系列产品均为假冒产品的情况下,被告人温某仍从合肥一市场吴某、朱某处购买1000余件古井系列酒。通过物流将这些“山寨名酒”运至亳州后,被告人温某以串货的名义将其销售给谯城区的十余家超市,销售金额为165390元。
另查明,被告人温某从2011年11月至12月,利用回收来的古井贡酒系列包装物,从市场上购买散酒,在其借用的居民楼中采取灌装、封口的方式,生产加工假冒古井贡酒“8年原浆”19件和“5年原浆”6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温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应予惩处,遂依照法律规定做出如上判决。(郑文慧 记者 李锦文)
来源:亳州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