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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白干酒利润分配实施
编辑:平平  发布:2013/7/23 6:48:16  来源:中国酒水招商网  作者:佚名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按5%税率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75元;按10%税率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29日

  除权(除息)日:2013年7月3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8月2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13 年 6 月 26 日召开的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3 年 6 月 28 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2 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3年7月2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公司2012年末总股本14000万股为基数,每股分配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7000万元。

  (四)扣税说明: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45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5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3 年 7 月 29 日

  除权(除息)日:2013 年 7 月 30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 年 8 月 2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3 年 7 月 29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一)公司股东河北衡水老白干酿酒(集团)有限公司、衡水京安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对其余股东,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于股权登记日(2013 年 7 月 29 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现金股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股息发放日(2013 年 8 月 2 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股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股息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318-2122755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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