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百纳商标所有者的张裕集团,应当拥有权利对解百纳产品的标准作出规范,问题的关键是,解百纳之案情况特殊,张裕生产的解百纳和其他几家企业生产的解百纳,在原材料、包装等方面都不一
对于此次张裕和6家企业的和解协议,唐广良向《法治周末》记者解释,商标权为民事权利,认定一个法律主体的商标权后,只要张裕同意,谁都可以使用解百纳的商标,这一点没有异议。张裕已经被裁定拥有解百纳商标的所有权,因此,并不存在与其他6家公司共享商标的情况,涉及的应该是商标许可使用。
目前,商标许可使用普遍存在。例如,委托生产、贴牌生产等活动。黄义彪解释说,如果按照商标法,被许可使用者要保证产品质量,不损害商标名誉;法律同时赋予商标许可人过问产品的权利,商标被许可使用者要接受许可人的规范、监督
如此看来,解百纳商标所有者的张裕集团,应当拥有权利对解百纳产品的标准作出规范,黄义彪说,问题的关键是,解百纳之案情况特殊,张裕生产的解百纳和其他几家企业生产的解百纳,在原材料、包装等方面都不一样。
据记者了解,张裕解百纳售价在100元左右、长城则在30元左右、王朝在50元左右。面对参差不一的价格差距,张裕将如何维护“解百纳”这一商标品牌,会否订立“行规”一统解百纳的行业标准,都成为要解决的问题。
黄义彪透露,基于张裕作为许可人,在过问其他品牌的生产方面,尚无法律细则可依。张裕下一步在和6家企业签订合同时,要具体商谈的事情应包括:许可方式、范围、产量、6家公司的哪些厂符合条件可以生产。
接近张裕的人士则称,目前其他6家公司究竟能使用到什么范围、什么程度,还没有细则,要等张裕方面开股东会后才有详细说法,*后各项细则还要跟其他6家公司细谈。
唐广良则评价,在商评委调解下达成的这一和解协议,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如果要在法律上得到证明,这7家企业应该马上去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和解协议,或者将无限期无偿使用解百纳商标到商标局备案。
截至记者发稿前,尚未有企业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