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国的葡萄种植面积达到57万公顷
数据来源: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oiv)发布的《2013年世界葡萄酒行业统计报告》
如果中国需要为葡萄酒立法,中国到底需要什么样的葡萄酒法呢?
这个要从葡萄酒本身的行业特性以及中国葡萄酒产业发展规律中去寻找答案。
葡萄酒是以酿造葡萄为关键的行业,土壤及农业种植为其首要内容。
因此,发达国家的法律管制经验都集中在对土壤地理的规管形成后世所谓的地理标志的法律制度。
而且,大多数发达国家的葡萄酒有关的法律是农业部门牵头进行立法的,欧盟的葡萄酒有关立法是在欧盟委员会下的农业部门来操作的。
法国是农业部下属的法国国家原产地名称管理局(institut national des appellations dorigine,法文简称inao)。
美国独特的历史使得葡萄酒立法和执行机构是一个例外,与其他发达国家地区不同的是,它不是农业部门而是财政部属下的美国酒类、烟草税收及贸易监管局(alcoholtobacco taxtrade bureau)。
就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葡萄酒立法可以归结为两大板块:葡萄酒产业扶持发展立法及葡萄酒社会安全立法。
前者很好理解,就是立法保护、扶持这个产业的发展,具体表现如土地流转、土地产权保护、葡萄酒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地理标志、商标等)。后者是 指葡萄酒毕竟是含酒精的饮料,过度引用也会引起社会问题,每个国家的法律设计都会或多或少地对诸如酒驾、酒类专卖等有自己的一套制度来规制。
仅仅宁夏一个产区,酿酒葡萄种植面积就达到50多万亩
图片来自中国酒业新闻网
欧洲:葡萄酒立法纷繁复杂
欧洲葡萄酒立法如果以笔者上面提到板块两分,显然可分为两个极端:一部分国家大力促进葡萄酒产业发展立法;而另一部分则倚重葡萄酒社会安全立法。
西欧:葡萄酒产业扶持发展立法
葡萄酒生产大国的法国,是当今世界葡萄酒立法的鼻祖。其逐步成型的aoc立法是解读法国葡萄酒的一把*重要的钥匙,也成为葡萄酒产业扶持发展立法的模板。
法国葡萄酒的aoc体系有点类似于贵族等级制度,礼数繁复,越往高级走,规定和限制就越多;越往高级走,则传统规定也就越多。而且,从总体来看,aoc法定产区内的分级,又缺乏统一的定制,外人难得其要领。但是,又不得不承认的是,这也是法国对世界影响*为深远的制度之一。
aoc体系的精髓体现在,法国人创造的一个词叫做terroir,类似于中国风水,但它没有中国风水迷信的成分,所以笔者把它翻译成“风土”。风土表达了葡萄酒品质与土地息息相关的这样一个文化社会现象,并由此经过几代几十代人的积累、传承、流变而形成法律规制,深刻地影响着西方国家葡萄酒产业的发展。
这套规制实际上是葡萄酒品质与葡萄园土壤保护、庄园土地连贯性传承下来的历史文化积淀打包而成的相关规定。
风土深刻地影响着全球其它葡萄酒生产和贸易。上世纪九十年代的世界贸易组织成立,法国与欧洲其它国家抱团成功地将葡萄酒aoc法律规制的减缩版放入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也称trips协议),并将法国的“风土”这个词用英文geographical indication (地理标志)这个法律术语来表达。
这是法国及欧洲对葡萄酒风土有关的法律制度推行到全球的*成功的营销。
以此为契机,这为法国及欧洲其它国家的一些著名产区,如香槟区的香槟酒,在全球受到保护开了一个好头。
今天,风土及地理标志横向对相邻农产业,如奶酪、蔬菜、水果甚至肉类生产,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现在,新世界对法国这套“吞云吐雾”的aoc法律规制颇有微词,理由是,aoc系统中,有些产区的规制与质量控制没有任何联系,强调既往的价格,甚至把价格追溯到100年前,过重强调酒从哪里来。旧世界的意大利、西班牙等都有与法国相类似的葡萄酒立法。
北欧:葡萄酒产业社会安全立法
但是,在社会福利充分且社会制度严谨而守旧的北欧国家,情形可能稍微不同。酒类售卖渠道受到更为严格的控制。
在瑞典,葡萄酒不是随便找一家超市就能买到的。现有的瑞典国有独营的专卖超市(systembolaget)连锁体系,有点像中国的国有企业。这个国有超市连锁体系垄断了整个国家的,除啤酒及酒精度低于2.25°的酒之外的所有进口葡萄酒、烈酒售卖。
所以,我们看到,北欧国家涉及葡萄酒的立法往往在葡萄酒立法的第二大板块:葡萄酒社会安全立法体现得更多一些。而关于促进葡萄酒产业发展立法板块,则因为没有产业基础,而变得不那么明显。
而欧盟层面的葡萄酒立法,则是一锅东北乱炖。不但两个板块的法律诉求要考虑,成员国十几个官方语言下的葡萄酒法产业规制也要统一和协调。因此,欧盟当今的葡萄酒立法是世界上*为复杂的。要把现行有关欧盟的葡萄酒立法算下来,光法条就成千上万页,涵盖了从葡萄种植到葡萄酒相关标准。
在世界范围内,2012年中国葡萄种植面积排名第四位
数据来源: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oiv)日发布的《2013年世界葡萄酒行业统计报告》
新世界:美批零消费端较特殊
新世界的葡萄酒立法也是复杂的,其复杂甚至一点都不逊于欧洲。
但是,新世界葡萄酒立法的复杂度,特别是美国的葡萄酒法形成背景是不一样的。
上世纪30年代,美国宪法一纸“禁酒令”,美国本土的葡萄酒产业遭遇毁灭性的打击,这种极端强调葡萄酒社会安全立法而禁止酒业的发展是世界近代历史上的一个特例。
虽然后来美国取消了“禁酒令”,却留下了制度性的尾巴,美国在批零消费端的酒类立法成为当今*为复杂的体系。
由此而衍生出美国社会独有的从上游到下游酒类销售的三级体系:酒类供应商、批发商和零售商。酒从生产出来到消费者手里,一般必须得通过这三个渠道,这就意味着,酒类供应商的酒是不能绕过批发商直接卖给消费者的。这里的酒类供应商包括酿酒生产商和进口商,葡萄酒也不另外。
中国:借鉴为主,兼具中国特色
中国葡萄酒产业属于初级上升阶段,所以立法更多还是在第一板块,也就是如何促进、扶持产业的有序发展。
我们谈了这么多发达国家走过的经验,并不是“王顾左右而言他”。
发达国家走过的路,我们不应该复制,原因是历史和文化背景不一样,但是葡萄酒立法是有共性的东西,这些共性超越国度。比如,对风土保护而形成地理标志的立法,这在发达国家及国际贸易层面已经形成一定约定俗成的规制,这个我们无法绕行。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应该成为我们立法工作的重心。
但是,也有一些是中国特有的,比如,我们的土地产权制度。发达国家的葡萄园基本是建立在土地私有的基点上。酿酒商与葡萄园经营者可以是同一产权人,从而形成深层次利益捆绑。然而,中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不可避免地带来酿酒商与葡萄园经营者的产权分离,从而导致缺乏葡萄品质的连贯性及品牌向心力。这是中国葡萄酒产业立法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图片来源:中国酒业新闻网
中国立法要有前瞻性 积极应对葡萄酒造假问题
这里还有一个相关的各国政府都为之头疼的问题——葡萄酒造假。
笔者把葡萄酒造假分为两种:一种是硬造假,一种是软造假。前者指的是伪劣产品,具有巨大的安全隐患;后者指的是仿冒产品,傍名牌,但相对有一定质量保障,没有安全问题。
葡萄酒两种造假绝不是中国特有的,发达国家当今的葡萄酒产业已经过了硬造假这道坎。两者在葡萄酒产业发展上呈现阶段性的特点。一般产业发展到初级和中级阶段,两种造假都有。但是,到了成熟阶段硬造假就很少有。
欧洲在二次世界大战后的黄金发展的几十年里,也曾发生葡萄酒硬造假的丑闻,比如1985年,意大利皮埃蒙特大区的一些巴贝拉酿造商在葡萄酒中加入廉价的工业酒精,导致了30多人死亡,以及多人双目失明。同一时期,奥地利的布尔根兰(burgenland)地区现出了防冻剂(学名:二甘醇)人为添加进甜酒的丑闻,甜酒被人为地添加防冻剂来增加卖相(对比起来,有点像中国的三鹿奶粉事件中,人为地添加三聚氰胺——俗称蛋白精——为了增加检测时的奶蛋白比重)。
今天的中国人不至于将酒业造假跟绅士的欧洲联系起来。不过,上述事件说明,欧洲确实也干过那点事,今天笔者旧事重提,不是落井下石,而是在反思、借鉴,为我所用。特别是后一个丑闻演变成一场政治风波,奥地利的政府总理几乎下台。奥地利政府后来把涉事者抓起来治罪,并承诺要使其葡萄酒的相关法律成为“欧洲*为严格的法律”。
葡萄酒软造假在发达国家也出现过。澳大利亚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傍欧洲葡萄酒名牌也成为其产业发展的一个常见现象。
今天,中国葡萄酒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所以硬造假问题不小,昌黎葡萄酒造假就是巨大的一个行业阵痛。*让人头疼的是葡萄酒的软造假,这个在中国为数不少,国外品牌首当其冲。笔者曾接受澳大利亚国家广播电台的邀请,就澳大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