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人请客喝酒,客人受邀赴宴,这本是再平常不过的事,但谁也没有想到,主人因饮酒过量死亡,主人的家属一怒之下,将当晚所有应邀赴宴的客人都告上了法庭。
日前,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喝酒致人死亡”的离奇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5位受邀客人中,4位分别被判承担4%至8%不等的过错责任,并对死者家属进行1万余元至2万余元不等的赔偿,其中一位客人较早离开,可予免责。
a 红白啤混着喝
致使一人中毒一人死亡
阿明(化名)是莆田华亭镇一家茶叶店的老板,经营茶叶生意靠的就是人脉关系,为此,阿明结交了很多朋友,平时也经常请朋友到店里喝酒吃饭,由于阿明好客,被请之人通常也会欣然应邀。
2014年4月8日晚7时许,阿明邀请了4位朋友李某、林某、程某、黄某到茶叶店里喝酒吃饭。席间,张某途经茶叶店,受邀一同喝酒,一个小时后,张某有事先行离开。饭桌上,几人共喝了5瓶葡萄酒和1箱啤酒,其中阿明喝了不到半瓶葡萄酒和两三瓶啤酒。
当晚9时许,酒足饭饱后,黄某到隔壁麻将馆继续打麻将,阿明则与李某、林某、程某等人在自己茶叶店里喝茶聊天,在闲聊时,阿明与李某都认为自己的酒量好,由于争执不下,双方拿出2瓶白酒准备较量一番。
为了证明自己的酒量不逊于李某,阿明果断拧开酒瓶盖,举起白酒,以“吹瓶”的速度,迅速喝光一瓶白酒。李某见状,也不甘示弱,“咕咚咕咚”狂喝了起来,很快,一瓶白酒也被他送进了肚子。
一番恶斗后,阿明已是醉眼朦胧,晕乎乎地趴在桌子上。几位朋友见状,也相互搀扶着离开茶叶店。店里的伙计见阿明已醉得不省人事,就将他扶到里床上睡觉,客人黄某获悉情况后,也跟进去看了一眼,还顺手给阿明盖上被子,随即黄某和伙计就一起离开了。
据警方调查,当晚,李某离开茶叶店,在茶叶店附近与人打架,后诊断为酒精中毒。次日上午,茶叶店老板阿明被发现时已死亡。
b 5位客人都成了被告
家属称同饮者未尽照顾义务
“他死了!”阿明的家人闻讯失声痛哭,“昨晚还好端端的一个人,怎么会突然死了?”
阿明的家人当即报了警,当地派出所民警随后赶到现场,后经确认阿兴系大量饮酒导致的死亡。
了解了事发经过后,阿明的家人找到当晚一起喝酒的5个客人理论,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责任。可是他们谁也不愿意承担责任,都推说阿明的死和自己无关。
无奈之下,阿明的家属将当晚同席喝酒的李某等5人一并告上法庭,家属认为5人明知阿明饮酒过量,且一人在店无人照看的情况下,没有尽到照顾的义务,导致其死亡,应对原告的全部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故请求5被告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4万余元。
c 4名同饮者被判担责
另有一人较早离开,可予免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茶叶店老板阿明在喝完葡萄酒、啤酒后,又与他人拼白酒,且没有证据证明是其他身体疾病导致茶叶店老板的死亡,因此,按常理,应认定其死亡与大量饮酒行为有因果关系。
由于各被告间没有共同的过错,但其分别实施的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根据各被告的过失大小及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比例,法院确定死者及被告应赔偿责任如下:
首先,阿明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坚持大量饮酒,自身不加克制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要承担80%的主要责任。
其次,被告李某应当预见大量饮酒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且在明知各人饮酒的数量的情况下,仍不加克制而继续与受害人死者互相拼酒,该行为对死者死亡后果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其自身饮酒后亦已处于醉酒状态,客观上无法对同处醉酒状态的死者予以安全保障,故根据其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其承担8%的赔偿责任,即应赔偿2万余元。
第三,被告林某、程某已与死者等人共同饮酒,死者与被告李某拼酒过程中其也在场,却没有予以善意的提醒或劝阻;且在死者喝完白酒趴在桌子上时,二人应当意识到死者已醉酒,按照一般社会行为准则,应采取一定措施予以适当的照顾帮助,保护醉酒者安全或通知其家属到场,但二人不仅未履行上述义务,反而是擅自离开,对死者放任不理,有违公序良俗,该行为对受害人死亡结果亦有一定的过错,法院酌定两人各承担4%的赔偿责任,即应赔偿1万余元。
被告黄某在死者与被告李某拼酒时虽不在场,但其在获悉二人各又喝了一瓶白酒,并在进屋里给死者盖被子时看见其处于“喝醉酒的样子”,亦应当意识到死者已醉酒,此时其应当将受害人的状况告知其家属并通知家属到场照顾,在受害人家属到场前予以适当的照看,此义务是先前共同饮酒行为引起的,属先行为义务,亦是一般社会行为准则,而被告黄某在给死者盖好被子后即离开,没有履行上述义务,让死者一人在家,故其对受害人死亡结果亦有一定的过错,法院酌定其承担4%的赔偿责任,即应赔偿1万余元。
被告张某虽参与饮酒,但其提前离开时死者仍处正常状态,在死者与被告李某拼酒时其未在场,故其对死者的死亡结果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举案说法
对醉酒同饮者应保障其安全
对此本案法官表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同时公民对自己的生命健康也负有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共同饮酒系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并不当然产生附随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当行为人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其他共同饮酒人应负有相应的注意及安全保障之责,对过量饮酒人应进行提醒和劝阻,并保护醉酒人免受伤害,若因过错违反此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饮酒致死引发的生命健康权纠纷案件中,因死者本人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身体状况*为了解,同时能预见过量饮酒造成的危害,故应对自身死亡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对于同桌饮酒及敬酒人是否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酒桌上的照顾、注意和劝诫义务属于该规定中的“其他义务”。酒席的组织人及同桌饮酒人应对相互间的健康、安全尽必要的注意义务。饮酒者过量饮酒可能会使自身受损害,同饮和劝、敬酒者轻信可以避免或忽视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而执意劝、敬酒的,构成该条规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发现饮酒者出现醉酒不良反应后,未停止劝酒并加以施救的,可认定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官称,除尽酒桌注意义务外,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宴席组织者和同饮者劝、敬酒均出于好意,但在酒后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安全保障义务,将饮酒者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记者何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