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书·食货志》载:“至武帝之初七十年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则民人给家足。都鄙廪庾尽满,而府库余财;京师之钱累百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
此便是“文景之治”造就的盛世风景,其时,府库多余财,京师钱财更是累千万计,连串钱的绳子都朽断了;郡国仓廪殷实,太仓粮食“陈陈相因”,竟致腐烂不可食。
汉朝与同时期的罗马帝国和印度的孔雀王朝,被史学家并称为当时世界上*先进的文明大国。
但在西汉初年,楚汉争霸的战火刚刚熄灭,举国望去,满目疮痍,民不聊生。大汉高祖及汉文帝、汉景帝汲取秦国灭亡的教训,竭力推行无为而治的黄老之术,民得以休养生息,生产日渐得到恢复且发展迅速,终于迎来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
据史料记载,自汉高祖即位始(公元前202年),到汉景帝后元三年终(公元前141年),前后62年间,西汉王朝大力推行轻徭薄赋政策,农民负担堪称中国封建史上*轻的税赋时期,田赋一直从初时的十五税一减至三十税一。文帝主政时期,还曾连续免除全国田赋11年,这在中国封建史上也是绝无仅有的。文景二帝十分重视“以德化民”,除了轻徭薄赋,还举国上下提倡节俭,到景帝后期,国家钱库丰盈,竟至仓廪“粮满为患”。
“文景之治”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真正盛世,国人有粮有钱,时风便日渐趋于安逸和享乐,奢靡之风便慢慢盛行起来,杯中之物自然成为人们的*爱。
早在西汉初期,萧何曾制定“禁群饮”律令,规定“三人以上无故群饮酒,罚金四两”(《史记·文帝本纪》)。萧何“禁群饮”延续的其实还是西周《酒诰》的治国策略,而史上*早提出禁酒的则是夏禹。《战国策·魏策二》记载:“帝女令仪狄作酒而美,进之禹,禹饮而甘之,遂疏仪狄而绝旨酒。曰,后世必有以酒亡其国者。”夏禹“绝旨酒”仅是帝王率先垂范之举,旨在防止饮酒伤德败性、误国误民,虽算不得严格意义上的禁酒令,但毕竟是开禁酒之先河者。
及至后世,禁酒令则一律由朝廷发布,通常分为四种:一是绝对禁酒,即官私皆禁,整个社会全面禁绝酒的生产和流通,此种状况多发生在特殊时期,并不多见。二是局部地区禁酒,这种状况比较普遍,元代常采用这种做法,主因与不同地区粮食丰歉程度不一有关。三是仅禁酒曲而不禁酒,这种方式比较特殊,即酒曲一律由官府专卖,禁止私人制造,私人无酒曲,酿酒自然无法进行。还有就是由国家实行专卖,禁止私人酿酒、运酒和卖酒。
史上禁酒令的出现除政治原因外,多与粮食有关,遇到天灾人祸、粮食歉收,朝廷便发布禁酒令,而粮食丰收之后,禁酒令便随之解除。禁酒令出台时常伴有严厉的惩罚措施,轻则罚没酒曲或酿酒工具,重则处以极刑。
真正意义上的禁酒令通常指政府下令禁止酒的生产、流通和消费,其主要目的是减少粮食消耗,备战备荒。萧何实行的“禁群饮”显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禁酒令,其出台的背景存有杜绝各种势力聚众起事、稳定政权之意。当然,“禁群饮”与西汉初建国有关,此举仅有威慑作用,对饮酒者几无约束力,及至文景时期反随着粮食丰产,酿酒之习蔚成风气,酿酒业也空前发达。文景时期禁酒形同虚设,也未对酒实行专卖。
汉武帝执政50余年间,穷兵黩武,扩张版图,终至国家财政入不敷出,国库日渐空虚。汉武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财经,先是针对商人把持盐业、铁业大肆敛财,却“不佐国家之急”的不义之举痛下杀手,下令把盐业、铁业收归国家专营,掌控资源。
之后,汉武帝又把酒的专营权收归国家统一管理,此即榷酒。汉武帝实行榷酒政策的直接原因当然与国家财政日益捉襟见肘有关,毕竟酒的生产方法比盐、铁简单,生产周期也短,投资少,原材料丰富,社会需求量大,利润丰厚,敛财聚宝的经济价值更为明显。据《汉书·武帝本纪》记载,天汉三年(公元前98年)春二月,“初榷酒酤”。
榷酒即现在所指的酒的专卖,由国家垄断酒的生产和销售,不允许私人从事与酒有关的行业。
汉武帝榷酒之举可谓史上首创,在中国酒政史、甚至财政史上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其一,榷酒为国家扩大了财政收入来源,且比直接向百姓征税高明和合理;毕竟,酒虽是极普及物品,却非生活必需品,对酒实行专卖可谓一举两得:于饮酒者而言,表面看利益并未受损,实则上已通过价格调节变相纳税;于不饮酒者而言,则间接减轻了税负。其二,从经济上加强了中央集权,把部分商人、富豪的利益转移到国家手中,剥夺其特权,对调剂贫富差距有积极意义。其三,加强了国家对酿酒的宏观管理,国家可根据粮食丰歉决定酿酒与否或酿酒规模,以此控制酒的生产和销售,达到调控市场、节约粮食之目的。
榷酒的内涵极为丰富,在历史上,酒的专卖形式主要为三种:一是完全专卖,即由官府负责全部过程,诸如造曲、酿酒及酒的运输、销售等。此种形式实则上是国家垄断,酒价可定得很高,利润也很丰厚,收入全部归官府所有。二是间接专卖,官府仅承担酒业的某一环节,其余环节由民间负责。如官府只垄断酒曲生产,实行酒曲专卖,以此获取高额利润。南宋实行的“隔槽法”便是典型,官府只提供场所、酿具、酒曲,酒户向官府交纳一定费用后,自备原料,自主经营。三是商专卖,官府不生产、不收购、不运销,而由特许商人或酒户在交纳一定款项并接受官府管理的前提下自酿、自销,非特许商人则不得从事酒业经营。
酒的专卖作为历朝历代酒政,管理方法各具特色,说到底便是垄断、半垄断和放开经营几种形式,本质上却是官是否愿意与民争利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