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相关通知的要求,现对相关主体承诺事项进行规范,具体方案如下:
一、承诺基本情况:
以上承诺存在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要求第一条的情况。
二、承诺规范方案:
以上承诺相关主体对原承诺提出的规范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要求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原作出的股权激励承诺进行了优化,有效解决了同业竞争问题,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此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的书面文件,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1、本次规范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规范承诺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有关规定,有利于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3、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相关主体规范承诺事项暨进展的议案》。
特此公告。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来源:中国国际啤酒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