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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酒巴拿马获奖的“现代启示录”
编辑:婷婷  发布:2014/9/16 9:40:02  来源:中国酒水招商网  作者:佚名

  自2010年汾酒在人民大会堂召开新闻发布会,披露“1915巴拿马获奖”真相以来,业界关于“巴拿马大奖”的争论就从未间断过。到2014年5月19日,汾酒在北京首都大酒店隆重举办“汾酒荣获巴拿马万国博览会甲等大奖章100周年系列纪念活动启动仪式”,伴随着全国主流媒体集中、持续、连篇累牍的传播报道,关于这一现象的大讨论达到一个小高峰,且有日渐激烈之势——“究竟谁获得了*高大奖,又是谁在隐瞒真相?”“汾酒为何对该奖的真伪究竟如此执着?”“100年前的一个奖项到底能带来什么?”人们不断在质疑,在思索。

  汾酒通过一系列活动向世人释放了这样的信号:今时今日,汾酒已经将巴拿马大奖视为企业至高的历史荣耀,相关纪念活动也已经机制化和常态化。那么,汾酒获得“1915年巴拿马万国博览会甲等大奖章”的价值遗产究竟何在?“巴拿马*高奖争夺战”等一系列事件对相关企业有着怎样的影响呢?这又对当下深处调整泥潭的白酒行业有着怎样现实的启示?

  要破解谜题,我们先要揭开历史的面纱。

  真相终将浮出水面

  诗人顾城在《一代人》中写道:“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我却用它来寻找光明。”短短两句诗,一个博大的题目,揭示了一个庞大而永恒的主题——不论环境如何,人类永远不会放弃对光明、美好、善良、真实的执着追求。这正如哲学界苦苦探求的三大难题——“我是谁,从哪里来,到哪里去”——一样,对真相的孜孜以求,正是人类这一物种在这个星球上存在的根本意义和终极目的。

  从这一角度思考,汾酒执着于100年前的“巴拿马*高奖”归属也就不足为怪了。史官不把真实的历史记入典籍,供后人评说是不可想象的。同样的道理,作为掌握*多100年前真实历史的汾酒,不将真相向公众披露也才是咄咄怪事。

  驱动汾酒的,只是人类的本能。

  按照历史规律和人们的普遍认知,距离历史事件发生年代越近的记载,可信度和翔实程度越高。

  由1915年巴拿马万国博览会“总负责人”、“筹备事务局”局长陈琪编写的《我国参与巴拿马太平洋万国博览会纪实》出版于1917年。由于陈琪是中国参与该博览会的组织者和全程参与者,而且是整个博览会的高级评委之一,掌握的全部是第一手资料。应当说,这部《纪实》是关于巴拿马万国博览会*权威的著作,具有相当的可信度。

  陈琪在该书中,详细罗列出了中国产品在巴拿马万国博览会上获奖的全部名单,并介绍了巴拿马博览会的奖项设计,即:

  一等奖:(甲)大奖章;

  二等奖:(乙)名誉奖章;

  三等奖:(丙)奖词;

  四等奖:(丁)金牌奖章;

  五等奖:(戊)银牌奖章;

  六等奖:(己)铜牌奖章。

  很简单、很直观的证据。这至少表明,1915年巴拿马博览会的*高奖是甲等大奖章,与中国现行的一般评奖方式相比,这相当于“特一等奖”。而金牌奖章仅仅是四等奖,或者说是一个无足轻重的奖项。

  一个有意思的事实是,目前中国白酒界众多宣称获得“1915巴拿马*高奖”的企业当中,仅有汾酒一家明确自己获得的是“甲等大奖章”,与《纪实》一作所述相符,其他企业提及的都是“金奖”,也即“四等(丁等)金牌奖章”,即便这样,很多也都了无记载。

  为什么中国众多名酒厂都在争这个“四等奖”,并将之作为“*高奖”供奉并广为传播呢?是无意识的对外国评奖颁奖规则的误解?还是有意识地对不明真相群众的误导?这是十分耐人寻味的。
  如果说陈琪这位“亲历人”的一家之言仍然不足为信,那么下列记载或“证词”当足以辅证。

  民国六年(1917年)杏花村《申明亭酒泉记》记载:“巴拿马赛会航海七万里而遥,陈列其间冠绝岛国,得邀金牌之奖。于是汾酒之名,不惟渐被于东西亚欧,并且暨讫于南北美洲矣。”

  《并州新报》以“佳酿之誉,宇内交驰,为国货吐一口不平之气”之醒目标题,向国人欢呼道:“老白汾大放异彩于南北美洲,巴拿马赛会一鸣惊人。”这一点,在印有汾酒荣获大奖章的图案和说明的1924年山西汾酒的注册商标上可以得到证实。

  已故中国酒界泰斗周恒刚先生在《知味斋杂记·汾酒拾零》中指出:“每闻某厂曾得巴拿马赛会奖牌,然而吾得以亲睹者,唯汾酒耳。”

  已故中国著名白酒专家辛海庭先生1996年在《对今后白酒趋势的几点看法》中指出:“由1915年巴拿马赛会的底案上来看,当时获得三个大奖章。这个底案在上海博物馆。当时三个大奖章一个是山西汾酒,一个是直隶(酒),一个是河南(酒),其他是没有得大奖章的,这是有根有据的,而且是北洋军阀时代的。历史要恢复本来面目,不能颠倒。”

  著名学者刘景元先生在《巴拿马太平洋万国博览会盛况重温》一文中指出,“据已知文献记载,巴拿马赛会仅举办这一届,我国展品也只能在这一届荣获奖章。……我国在此次博览会上获奖的食品品牌中,唯有山西杏花村汾酒和山东张裕酒厂的酒荣获甲级大奖章。”

  信夫?证据凿凿的一件史事,在白酒行业却倍受争议。难道真相真的不重要吗?谎言千遍就要拿它当作真理吗?自2010年汾酒在人民大会堂召开新闻发布会,披露“1915巴拿马获奖”真相以来,业界关于“巴拿马大奖”的争论就从未间断过。到2014年5月19日,汾酒在北京首都大酒店隆重举办“汾酒荣获巴拿马万国博览会甲等大奖章100周年系列纪念活动启动仪式”,伴随着全国主流媒体集中、持续、连篇累牍的传播报道,关于这一现象的大讨论达到一个小高峰,且有日渐激烈之势——“究竟谁获得了*高大奖,又是谁在隐瞒真相?”“汾酒为何对该奖的真伪究竟如此执着?”“100年前的一个奖项到底能带来什么?”人们不断在质疑,在思索。

  汾酒通过一系列活动向世人释放了这样的信号:今时今日,汾酒已经将巴拿马大奖视为企业至高的历史荣耀,相关纪念活动也已经机制化和常态化。那么,汾酒获得“1915年巴拿马万国博览会甲等大奖章”的价值遗产究竟何在?“巴拿马*高奖争夺战”等一系列事件对相关企业有着怎样的影响呢?这又对当下深处调整泥潭的白酒行业有着怎样现实的启示?

  要破解谜题,我们先要揭开历史的面纱。

  真相终将浮出水面

  诗人顾城在《一代人》中写道:“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我却用它来寻找光明。”短短两句诗,一个博大的题目,揭示了一个庞大而永恒的主题——不论环境如何,人类永远不会放弃对光明、美好、善良、真实的执着追求。这正如哲学界苦苦探求的三大难题——“我是谁,从哪里来,到哪里去”——一样,对真相的孜孜以求,正是人类这一物种在这个星球上存在的根本意义和终极目的。

  从这一角度思考,汾酒执着于100年前的“巴拿马*高奖”归属也就不足为怪了。史官不把真实的历史记入典籍,供后人评说是不可想象的。同样的道理,作为掌握*多100年前真实历史的汾酒,不将真相向公众披露也才是咄咄怪事。

  驱动汾酒的,只是人类的本能。

  按照历史规律和人们的普遍认知,距离历史事件发生年代越近的记载,可信度和翔实程度越高。

  由1915年巴拿马万国博览会“总负责人”、“筹备事务局”局长陈琪编写的《我国参与巴拿马太平洋万国博览会纪实》出版于1917年。由于陈琪是中国参与该博览会的组织者和全程参与者,而且是整个博览会的高级评委之一,掌握的全部是第一手资料。应当说,这部《纪实》是关于巴拿马万国博览会*权威的著作,具有相当的可信度。

  陈琪在该书中,详细罗列出了中国产品在巴拿马万国博览会上获奖的全部名单,并介绍了巴拿马博览会的奖项设计,即:

  一等奖:(甲)大奖章;

  二等奖:(乙)名誉奖章;

  三等奖:(丙)奖词;

  四等奖:(丁)金牌奖章;

  五等奖:(戊)银牌奖章;

  六等奖:(己)铜牌奖章。

  很简单、很直观的证据。这至少表明,1915年巴拿马博览会的*高奖是甲等大奖章,与中国现行的一般评奖方式相比,这相当于“特一等奖”。而金牌奖章仅仅是四等奖,或者说是一个无足轻重的奖项。

  一个有意思的事实是,目前中国白酒界众多宣称获得“1915巴拿马*高奖”的企业当中,仅有汾酒一家明确自己获得的是“甲等大奖章”,与《纪实》一作所述相符,其他企业提及的都是“金奖”,也即“四等(丁等)金牌奖章”,即便这样,很多也都了无记载。

  为什么中国众多名酒厂都在争这个“四等奖”,并将之作为“*高奖”供奉并广为传播呢?是无意识的对外国评奖颁奖规则的误解?还是有意识地对不明真相群众的误导?这是十分耐人寻味的。
  如果说陈琪这位“亲历人”的一家之言仍然不足为信,那么下列记载或“证词”当足以辅证。

  民国六年(1917年)杏花村《申明亭酒泉记》记载:“巴拿马赛会航海七万里而遥,陈列其间冠绝岛国,得邀金牌之奖。于是汾酒之名,不惟渐被于东西亚欧,并且暨讫于南北美洲矣。”

  《并州新报》以“佳酿之誉,宇内交驰,为国货吐一口不平之气”之醒目标题,向国人欢呼道:“老白汾大放异彩于南北美洲,巴拿马赛会一鸣惊人。”这一点,在印有汾酒荣获大奖章的图案和说明的1924年山西汾酒的注册商标上可以得到证实。

  已故中国酒界泰斗周恒刚先生在《知味斋杂记·汾酒拾零》中指出:“每闻某厂曾得巴拿马赛会奖牌,然而吾得以亲睹者,唯汾酒耳。”

  已故中国著名白酒专家辛海庭先生1996年在《对今后白酒趋势的几点看法》中指出:“由1915年巴拿马赛会的底案上来看,当时获得三个大奖章。这个底案在上海博物馆。当时三个大奖章一个是山西汾酒,一个是直隶(酒),一个是河南(酒),其他是没有得大奖章的,这是有根有据的,而且是北洋军阀时代的。历史要恢复本来面目,不能颠倒。”

  

  著名学者刘景元先生在《巴拿马太平洋万国博览会盛况重温》一文中指出,“据已知文献记载,巴拿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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