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两年前被废除的“谢绝自带酒水”霸王条款,目前又在个别酒店出现。日前,有读者向本报反映,武昌东亭一家酒店公开挂出了“谢绝自带酒水”的牌子,并收取了50元“酒具使用费”。
记者将此情况向武昌区工商分局水果湖工商所反映后,工商所立即前往调查。一到该酒店大门口,只见一块标有“本餐厅谢绝自带酒水,自带将酌情收取酒具使用费”的大牌子。餐厅内,摆放在桌上的小立牌和菜谱上,均注明了“谢绝自带酒水”字样。
当工商人员指出,酒店规定“谢绝自带酒水”属霸王条款并严重违规时,张姓经理称,店方已经在多个醒目位置明确告知顾客,所以不存在侵权行为。就此,工商人员表示,商家“告知”的前提是要合法、合规,如果前提是违规的,就属无效。
工商人员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记者昨悉,水果湖工商所已经向该酒店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5月10日前,将“谢绝自带酒水”字眼全部删除,否则将依法予以查处。该酒店负责人表示积极配合工商部门,限期进行整改。
连日来,记者走访武汉一些酒店发现,仍有个别酒店公开或暗自规定“谢绝自带酒水”。同时,也有酒店为招揽顾客,明确规定“欢迎顾客自带酒水”,且不收取任何名目的开瓶费或酒具使用费等。工商部门昨日表示,如顾客发现仍有酒店公开或暗自规定“谢绝顾客自带酒水”,可致电12315投诉。工商部门将进行查处。
背 景
2010年在本报推动下
“谢绝自带酒水”被废除
2010年4月21日,武汉市餐饮业协会等机构推出《武汉市餐饮行业规范》,其中明确规定餐饮企业有权谢绝顾客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享用等条款。次日,本报刊发了《餐馆“获权”谢绝顾客自带酒水》为主消息的整版报道,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随后,本报独家刊发《中消协批评武汉霸王规范》的传真声明。一周后,该规范中的“谢绝自带酒水”条款被删除。修改后的《规范》于2010年5月1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