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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假酒 被判十倍赔偿
编辑:张慧  发布:2012/5/4 8:56:57  来源:中国酒水招商网  作者:佚名

  泉州网-泉州晚报讯 (记者吴志明 黄雅珊)贩卖假五粮液被起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退还酒款,并按酒款十倍支付赔偿金,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昨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审判结果择日宣判。

  去年9月14日,安徽省宿州市的袁某到惠安找朋友,聚会时到泉州市泉港万家兴贸易有限公司惠安分公司(简称万家兴惠安分公司)购买了一件39度五粮液(6瓶),价格568元/瓶,总价款3408元。之后,袁某发现所购买的39度五粮液酒是假酒,便与万家兴惠安分公司进行交涉,协商未果后,袁某到惠安法院起诉。

  惠安法院判令被告万家兴惠安分公司返还袁某白酒货款3408元,并支付袁某赔偿金34080元,合计37488元。

  不过,万家兴惠安分公司不服,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方提出,一审委托的鉴定机构没有司法鉴定资格,不具有鉴定权力,鉴定人员也没有国家认可的相关鉴定资格,其所作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二,上诉人提出袁某不是消费者,而是多人合伙专门从事这一职业,以此获取高额利润,不能依《食品安全法》的规定10倍赔偿。

  针对上诉人的意见,被上诉方展开了针锋相对的答辩,认为:被上诉方认为当初鉴定时法院征询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而且万家兴惠安分公司以五粮液品牌白酒把6瓶酒卖给被上诉方,五粮液酒生产厂家当然可以、也*有权威对其品牌产品的真假作出评判。此外,被上诉方觉得万家兴惠安分公司未能提供《酒类流通随附单》,可推断万家兴惠安分公司应当知道其所销售的白酒是假酒。

  第三,被上诉方称,食品安全事关重大,关系到每一个人的身心健康,不管袁某是不是消费者,只要万家兴惠安分公司故意销售假酒,袁某就应该得到10倍的赔偿。

  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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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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