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集地: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周某、沈阳某百货有限公司
记者手记:买酒看度数正常,但却少有人买回家后发觉实际度数可能不符合标准的,近日,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咱们来看看这个买家是如何维权的呢?
洋酒度数不够,较真的买家将销售该酒的百货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百货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其损失。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百货公司不予认可,并拒绝赔偿。双方在法庭上争执不下,法院经审理,已于近日作出了判决。
去年3月26日,在沈阳市浑南区一家百货有限公司,62岁的周先生购买了3瓶威士忌酒,一共花了936元。可购买该酒后周先生发现,在酒瓶的包装上,并未标注贮存条件。“连包装都有问题,里面的酒能放心喝吗?”
随后,较真的周先生把1瓶酒送到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检测结果显示,该酒的酒精度实际值为39.1度,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大于或等于40度。同时,该产品包装上的酒精度却标示为40度。为了这次一探究竟,周先生损失了送检的酒1瓶,价值312元,还花费了检测费190元。
周先生认为自己买到了未达标的产品,他找到商场索赔,双方协商未果,*终周先生诉至法院。
庭审席上,周某要求沈阳某百货有限公司退货返还936元,依法给予惩罚性赔偿金10倍936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同时,在诉讼中要求在原来的10倍基础上又增加3倍赔偿,增加3倍属于欺诈性质的赔偿,总计要求被告承担13倍的赔偿,要求被告赔偿其送检一瓶酒价值312元、检测费190元,合计502元。
对于周先生的诉讼请求,沈阳某百货有限公司辩称:首先,周先生要求退货并返还货款936元没有法律依据;其次,周先生要求被告按照涉案商品价款10倍支付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涉案商品不存在违规情形,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周先生没有证据证明食用上述产品遭受人身、财产损害,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及赔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商品销售商,应当对所销售的商品承担责任。原告在被告处购买酒类商品后发现,被告销售的此类酒未标注贮存条件,经检验,酒精度为39.1度,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大于或等于40度,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但要退货返款,赔偿原告因此送检酒及检测的经济损失,还应依法加倍赔偿已支付价款的赔偿金。被告不同意赔偿的理由和依据,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退货返还936元,依法给予惩罚性赔偿金13倍,赔偿送检一瓶酒价值312元、检测费190元,合计502元等,惩罚性赔偿金13倍过高,退货应考虑送检样品酒无法实际退还等。故对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周某货款936元,赔偿原告4680元,并给付原告周某检测费190元。同时,原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从被告某百货有限公司所属的沈阳浑南分店购买的威士忌酒二瓶。另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来源:辽宁法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