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马鞍山市花山区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件,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季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处马某、季某乙、李某、季某丙、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
2013年下半年,马某、季某乙、李某多次从马鞍山市“巧厨娘”、“新开元”酒店等餐饮场所回收使用过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系列等多种品牌的白酒空酒瓶、包装盒、外包装箱等包装物,分别存放至马某、季某甲租用的一处房屋和季某乙、李某等人租用的一闲置养猪场内。后经季某甲、季某丙、陈某分类、整理、包装后,以现金交易自取货物的方式或由马某、季某乙、李某通过南京某物流公司马鞍山市营业部,将上述白酒的成套包装销售给在芜湖制售假酒的何某、汪某等人。
2014年8月20日7时许,马鞍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在马鞍山市花山区金玉兰小区将季某甲、马某、季某乙、李某、季某丙、陈某抓获归案,并从其住处及上述堆放白酒外包装的处所进行搜查,查获大量古井贡酒、宣酒、洋河蓝色经典系列等多种白酒的酒瓶、酒盒等包装材料。 ·汪继春·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法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