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4月,李某向深圳蛇口检验检疫局举报,a公司进口的某品牌啤酒未标明生产中使用的酵母。接到举报后,蛇口局根据标签检验情况并查证企业生产工艺,认定a公司啤酒中文标签中未标注酵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以下简称“《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李某举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并做出不予立案处理的决定。
2014年5月,蛇口局向李某发出“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李某不服,于2014年6月向n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蛇口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判令该局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案件正式开庭前,李某主动撤回了起诉。2014年9月,n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予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进口啤酒中文标签中未标注酵母是否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gb4927-2008规定:“啤酒是指以麦芽、水为主要原料,加啤酒花(包括酒花制品),经酵母发酵酿制而成的,含有二氧化碳的、起泡的、低酒精度的发酵酒。”李某认为,啤酒既然是“经酵母发酵酿制而成的”,那么,在啤酒成品中就一定含有酵母,啤酒标签中未标注酵母,即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
蛇口局认为,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标示配料,配料是否“使用并存在”是判断食品标签应否标注的关键。为核实该批啤酒的情况,蛇口局一方面及时联系被举报企业调查了解情况,企业提供的啤酒工艺流程材料显示,被举报啤酒产品发酵后有一道过滤流程。为验证企业工艺,蛇口局将该品牌啤酒送检酵母项目,检测结果未检出酵母。
根据实验检测数据,结合标签检验情况及企业生产工艺,蛇口局确定该批啤酒成品中不含有酵母,因此其产品标签未标注酵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
【案例启示】
近年来,类似的举报投诉已成为检验检疫部门工作中的一种新常态。新常态下,建议各级检验检疫部门高度重视举报处理工作,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调查取证,严格依法办事,防止因程序违法或因处置不当而使工作陷入被动。同时,进一步强化企业监管,做好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加强对相关企业法律法规的培训和业务指导。此外,要定期组织专项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假冒伪劣、过期、标识不标准等问题产品,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从源头减少同类投诉和举报发生的几率。
【相关法规】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4.1.3.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4.1.3.1.4的要求标示名称。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检总局令第85号)
第十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违反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10日内立案。来源:(高峰)《中国国门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