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葡萄酒生产企业(项目)应具有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且可控、稳定的原料保障能力,并能出具相关证明。原料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并具备可追溯性。
(二)企业(项目)原料保障能力应不低于生产能力的50%。其中,葡萄酒原酒及特种葡萄酒生产企业(项目)原料保障能力应不低于其生产能力的70%;酒庄酒生产企业自有的酿酒葡萄原料保障能力应不低于其生产能力的70%。
(一)葡萄酒生产企业(项目)应具有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且可控、稳定的原料保障能力,并能出具相关证明。原料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并具备可追溯性。
(二)企业(项目)原料保障能力应不低于生产能力的50%。其中,葡萄酒原酒及特种葡萄酒生产企业(项目)原料保障能力应不低于其生产能力的70%;酒庄酒生产企业自有的酿酒葡萄原料保障能力应不低于其生产能力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