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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7月1日起施行
编辑:新新  发布:2012/5/31 17:46:28  来源:中国酒水招商网  作者:佚名

  昨日(5月29日),工信部网站公示了《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下称《准入条件》)。该《准入条件》将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工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准入条件》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加强葡萄酒行业管理,规范葡萄酒行业投资行为,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合理布局,保障葡萄酒质量安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准入条件》就企业(项目)布局与规模、原料保障、工艺与装备、质量安全、节能降耗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劳动者权益保障、监督与管理等方面作了详细说明。

  企业(项目)布局方面,《准入条件》提出,新建和改扩建葡萄酒生产企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标准,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企业(项目)规模方面,《准入条件》要求,以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生产葡萄酒产品(不包括葡萄酒原酒)的新建企业(项目),其年生产能力应不低于1000千升;新建葡萄酒原酒生产企业(项目),其年生产能力应不低于3000千升;以购入葡萄酒原酒(包括进口葡萄酒原酒)为原料生产葡萄酒产品的新建和改扩建企业(项目),其年生产能力应不低于2000千升;新建酒庄酒生产企业(项目)年生产能力应不低于75千升。同时,鼓励现有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合理整合资源,采取措施改造升级,实现规模经济。

  原料方面,《准入条件》要求,企业(项目)原料保障能力应不低于生产能力的50%。其中,葡萄酒原酒及特种葡萄酒生产企业(项目)原料保障能力应不低于其生产能力的70%;酒庄酒生产企业自有的酿酒葡萄原料保障能力应不低于其生产能力的70%。

  为加强监督与管理,《准入条件》规定,新建和改扩建葡萄酒生产企业(项目)要在省级投资或工业管理部门备案,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本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和改扩建企业(项目),相关部门不予备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城乡规划和建设、卫生、安全监管等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供电企业依法实施停、限电措施;质检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新建和改扩建企业(项目)投产前,要经省级工业、投资、土地、安全监管等行政部门按照本准入条件及相关规定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不得投入试生产。

  分析人士指出,《准入条件》对行业内上市公司具有积极意义。在排除了小规模、低端企业的干扰后,有利于竞争激烈的葡萄酒行业进行产业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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