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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他人敬酒26次!男子公司聚会饮酒身亡,法院:自担主责!同饮者有责任吗?
编辑:蕾蕾  发布:2024/4/1 10:48:35  来源:百家号  作者:佚名

  员工参与公司聚会

  饮酒后出现意外

  谁来担责?

  男子杨某参加公司聚餐时大量饮酒

  向他人敬酒26次

  此后身体不适送医抢救无效身亡

  公司、杨某、同饮者……

  谁需要担责?

  法院怎么判?

  ↓↓↓

  案情回顾

  1969年出生的杨某是某公司员工。2023年1月13日,其所在公司在召开年会后组织员工到一家餐厅聚餐。其间,杨某大量饮酒。

  据现场监控视频统计,杨某共向他人敬酒26次,杨某独自饮酒3次,他人单独向杨某敬酒4次,他人向杨某所在桌敬酒8次,杨某与他人共同饮酒(无法认定敬酒情况)8次,杨某主动加入饮酒1次。

  2023年1月13日21时11分起,杨某开始出现醉酒状态。23时33分52秒,周某驾驶汽车搭载栾某、杨某到达某医院。2023年1月14日0时22分,杨某死亡。

  3月20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杨某死亡原因为急性乙醇中毒合并呼吸道胃内容物吸入填塞窒息死亡。

  事发后,杨某的母亲龚某认为,公司并未及时送医、无人看管是导致杨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公司对杨某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因此,龚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公司赔偿。

  审理过程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公司作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根据民法典规定,对聚餐活动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危险的预防、控制以及救助等多个方面提供安全保障。

  本案中:

  第一,杨某聚餐过程中大量饮酒,某公司并未及时劝阻提醒。

  第二,杨某出现醉酒状态后,某公司并未及时采取送医就诊等合理处置措施。

  第三,根据查明事实,杨某在2023年1月13日21时11分即出现醉酒状态,并在离开餐厅后打车过程中一直瘫坐在地,失去自控能力,某公司不仅未及时将其送医醒酒,反而安排员工将其送回工作场所,直至2023年1月13日23时33分52秒方才送至医院,延误了救治时间。

  审判结果

  基于此,本院认定某公司未完全尽到必要的注意、警示和救助义务,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身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对自身酒量、身体状况以及过量饮酒的可能后果均应有充分的认识,但其在聚餐过程中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并加以控制,对于死亡后果,其应自担主要责任。

  综合考量某公司的前述过错,聚餐期间杨某多为主动饮酒,无证据证明其他人存在恶意劝酒、强迫饮酒行为,本院认定某公司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某公司赔偿龚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合计24万余元。

  聚会饮酒,发生事故谁承担?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李晓茂表示,一般几个人自发聚会喝酒,和在单位组织的年会上喝酒,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后的责任承担存在不同。

  如果是自发聚会喝酒,同饮者不应当有劝酒、灌酒等行为,尤其是明知喝酒的人已经不胜酒力而继续劝酒、灌酒。

  如果有人醉酒,同饮者就负有照顾义务,比如照顾到醉酒人酒醒,或者送至其家人、亲属身边,也可以电话通知家人过来接送,紧急情况下应当及时送医院诊治。

  但如果是单位组织的年会,这些责任就应当由单位承担。因为单位是年会这一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如果对于员工喝酒和醉酒后的照护有所疏漏,而醉酒者不幸死亡,单位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从相关案例来看,一般同饮者或者组织者承担的责任份额都是相对较小的,因为成年人首先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应该对自己的身体以及酒量情况最为了解。

  来源: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红星新闻、劳动报、中国裁判文书网等

  本期编辑:陈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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