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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应通过合法销售渠道购买酒品
编辑:华华  发布:2012/10/20 8:15:55  来源:中国酒水招商网  作者:佚名

  针对互联网上存在的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推销商品现象,陕西省商务厅决定对利用互联网销售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酒类商品进行集中清理整顿。

  出现5种情形之一属清理范围

  此次集中清理整顿时间从即日起到10月31日。凡网上销售商品的包装、标签以及发布的商品信息、广告中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清理范围。1、出现“专(特)供××(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专用”、“××省(市)指定接待专用产品”、“军队特供”、“军需特供”等国家机关的名义及类似内容;2、假借“特供”、“专供”或“内部特供、专用”等类似名义推销商品、服务,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3、利用与国家机关有密切关联的特定地点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及利用国宴、国宾等内容宣传“特供”、“专供”、“专用”或类似内容;4、含有“特供”、“专供”等类似内容的假冒伪劣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的商品;5、含有“特供”、“专供”等其他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内容。

  消费者应通过合法渠道购买酒品

  我省将严格落实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将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对酒类经营者和酒类商品的检查,并会同工商部门对大型网络商品交易类网站,网络交易平台类网站,知名的搜索引擎类网站、门户网站及团购网站,酒类企业自设网站的酒类经营者进行检查,对涉及清理范围的酒类商品将立即责成经营者停止销售,并依法查处;对尚未备案登记的酒类经营者,责令其限期进行备案登记,逾期拒不改正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全省商务主管部门将以检查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证(许可证)、随附单等为切入点,规范网上酒类流通秩序。既要清理互联网销售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酒类商品,也要把控源头,从网上追溯到网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对未执行有关规定的酒类经营者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省商务厅提醒,酒类经营者应自觉抵制“特供”、“专供”酒类商品,消费者应通过酒类合法销售经营渠道购买酒品,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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