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华润雪花啤酒(黑龙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黑环法〔2011〕28号
华润雪花啤酒(黑龙江)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230100400006047
组织机构代码:78130443-6
法定代表人: 王 群
职 务: 董事长
详细地址:哈尔滨利民开发区雪花路99号
邮政编码:150025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1年8月23日我厅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23万千升/年啤酒扩建工程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以上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1年8月25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黑环法〔2011〕2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诉、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提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调查询问笔录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环境案件调查报告》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黑环法〔201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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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尚未竣工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建设项目已建成尚未投入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建设项目已建成且投入生产、使用或者试生产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厅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你公司23万千升/年啤酒扩建工程停止建设,处五万元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黑龙江省环境监察总队
开 户 行:工行哈尔滨市大直支行
帐 号:3500040129468013857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厅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文章来源:糖酒快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