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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6瓶红酒索赔十倍赔偿
编辑:蕾蕾  发布:2026/3/19 13:51:43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佚名

  法院:退还货款,不支持惩罚性赔偿

  记者 程潇龙

  通讯员 王金尧 许高悦

  近日,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审结一起购买红酒后索赔十倍赔偿的买卖合同纠纷。

  2023年10月25日,付某在鄞州某食品商行购买6瓶奔富407红酒,支付5400元。奔富407(penfolds bin 407)是国际知名红酒品牌,由澳大利亚penfolds酒庄推出的赤霞珠红葡萄酒,产自南澳巴罗萨谷产区。

  事后,付某以该红酒为未经检验检疫的走私产品为由,向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

  2025年1月17日,鄞州区市监局调查认定,涉案批次红葡萄酒不能提供检验报告,且中文标签所标注的进口商名称、地址等信息均为虚假,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420元并罚款16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9日,付某向鄞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行退还购物款5400元,并主张十倍赔偿54000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付某除本案外,还曾多次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购买同类产品,向多家法院提起索赔诉讼。

  法院认为,因商行未按法律规定,提供所售产品的相应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应予解除,并退货退款。

  关于付某主张的十倍赔偿,法院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制度的适用主体,应当是基于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的消费者。

  本案结合关联案件,付某短期内多次、多地购买同类商品,并诉讼索赔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普通消费者的正常消费习惯,牟利意图明显,不符合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前提。

  因此,法院对于其索赔十倍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仅支持鄞州某食品商行退还付某货款5400元,付某将涉案产品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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