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国某世界知名葡萄酒酿造公司在市场上发现了一种与该公司某品牌红酒相似的产品,尤其是商标、公司名称。遂将生产、销售该酒的两家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金都酒业公司、某酿酒公司未经许可,在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葡萄酒及包装上使用与法国这家公司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及标识的行为,侵犯了法国这家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法院*终判决两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法国某公司商标及企业名称的葡萄酒并进行赔偿,同时就侵权行为在相关报纸上公开登报道歉消除影响。
专家点评:
为贩卖“山寨产品”者敲警钟
当前,国人对“洋品牌”的热衷让一些人试图通过“山寨洋货”来牟利,假冒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的洋商标的行为日见突出。如何遏制商标侵权行为,特别是如何加大对国际品牌的保护,是当务之急。该案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其现实意义在于给那些想利用“山寨洋货”牟利的人敲响了警钟,法律意义在于使人们进一步正确了解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
该案的启示在于,一是企业的知识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无论是谁,只要构成侵权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二是企业经营要遵守规则,靠假冒洋品牌谋取非法利益必须禁止。三是无论是国外商标还是国内商标都受法律保护,国外的企业及品牌应当得到切实的尊重和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