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是司法智慧的结晶,也是法治精神最生动的表达。它记录着法官对事实与法律的准确把握,承载着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好的案例既能为群众答疑解惑,也能为类案裁判提供参考,让法治的边界更加清晰。大兴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积累了一批有代表性、有参考价值的典型案例,以案为镜,以法为据,一同读懂裁判背后的考量与温度。今天的案例是安定人民法庭章平法官办理的案件。
安定人民法庭法官 章平
三五好友把酒言欢,本是人生乐事。可一旦有人饮酒后不幸身亡,欢乐瞬间变悲剧,共饮者是否必须担责?近日,大兴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例厘清共饮人的法律责任边界。
2024年10月,自身患有血管瘤等基础疾病的刘某与李某甲、李某乙在栗某经营的饭店吃饭饮酒,期间共同喝了一瓶白酒,饭局结束后刘某与李某乙一左一右搀扶李某甲,走到饭店门口时刘某摔倒在地并昏迷,刘某摔倒后李某甲第一时间通知自己女儿来处理,栗某拨打急救电话叫救护车,刘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甲、李某乙、栗某赔偿医疗费、殡葬服务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聚餐期间共饮人未对刘某进行劝酒,且饭店经营者栗某拨打急救电话,李某甲通知女儿陪同就医,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李某甲、李某乙、栗某对刘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2.刘某的死亡与饮酒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否则无须承担侵权责任。关于李某甲、李某乙是否存在过错,需判断其是否向刘某劝酒,以及后续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且该注意义务应当以普通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能力为限。
首先,事发时,李某甲、李某乙虽然与刘某共同进餐,但根据现有证据及李某甲、李某乙、栗某三人的陈述,均无法认定李某甲、李某乙存在向刘某劝酒的行为。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自身安全、生命负有高度注意义务,能自行决定是否饮酒并自觉控制饮酒量。
其次,在发现刘某摔倒后,栗某一方拨打了急救电话,李某甲给女儿打电话后陪同去医院就医,应视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故在李某甲、李某乙未劝刘某喝酒,后续也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其对刘某的死亡后果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栗某作为饭店的经营者未参与三人饮酒行为,且在刘某摔倒后及时拨打急救电话,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栗某对刘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因此,李某甲、李某乙及栗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成年人聚餐饮酒为正常人的交往活动,系增进感情、维护友好关系的情谊行为,不宜对共同饮酒人严苛要求,否则会对正常社会交往造成不良影响,并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诚信”“友善”的价值理念。本案中,无法证明李某甲、李某乙存在劝酒行为,二人在事发后也采取了必要的救助措施,故二人无须对刘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生命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应对自身状况有清晰的认识,有能力自行决定是否饮酒并自觉控制饮酒量,饮酒过量导致身亡的风险应当首先由自己承担。日常聚餐中,每个饮酒者都应量力而行,对自己的身体健康负首要责任。
原标题:《兴法典案丨聚餐饮酒身亡,共饮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无需担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