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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天价罚单落定:五粮液认罚 茅台或上诉
编辑:郭兆东  发布:2013/2/23 22:57:40  来源:中国酒水招商网  作者:佚名

  2月23日,国家发改委的天价罚单终于尘埃落定,贵州茅台(185.59,5.57,3.09%)(600519)、五粮液(25.77,0.65,2.59%)(000858)不得不领受4.49亿元的“垄断协议”罚单,而且必须15日内上缴国库。

  发布处罚信息的是当地两省价格主管部门,而不是国家发改委。比较蹊跷的是,主导调查茅台、五粮液违反反垄断法的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未做公告说明。

  贵州物价局称,2012年以来,贵州茅台控股子公司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通过合同约定,对经销商向第三人销售茅台酒的*低价格进行限定,对低价销售茅台酒的行为给予处罚,达成并实施了茅台酒销售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排除和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鉴于以上事实,对该公司依法处以2.47亿元的罚款。”

  2月22日,四川省发改委宣布依据《反垄断法》对宜宾五粮液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限定全国经销商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低价格,与经销商达成并实施白酒销售价格纵向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处罚,罚款2.02亿元。

  四川发改委称,2009年以来,五粮液公司通过书面或网络的形式,与全国3200多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销商达成协议,限定向第三人转售五粮液白酒的*低价格,并通过业务限制、扣减合同计划、扣除保证金、扣除市场支持费用、罚款等方式对不执行*低限价的经销商予以处罚。2012年,公司对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等11省市的14家经销商“低价、跨区、跨渠道违规销售五粮液”行为,给予扣除违约金、扣除市场支持费用等处罚。

  2月22日,五粮液股份公司副总经理、新闻发言人彭智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公司接受四川省发改委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相对于五粮液态度诚恳地“接受”发改委的处罚,贵州茅台在公告中未对国家发改委的处罚表明具体态度,而且也没有像五粮液那样“认错”。

  2月22日晚间,贵州茅台的公告只是表示收到省物价局的处罚决定书,但是贵州省物价局也未像四川发改委那样公布贵州茅台违法的具体内容,似乎是为贵州茅台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埋下伏笔。

  研究贵州茅台的白酒资深人士对比五粮液与茅台的公告后认为:“贵州茅台很可能要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因为在公告中其态度不明。”本报致电茅台集团战略管理部部长吴德旺,其未作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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