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在审核中关注到,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14家企业从事酒类生产及销售,报告期内公司从14家关联酒类生产企业采购产品的金额分别为1,249.27万元、2,790.69万元、10,498.28万元、8,090.40万元,占公司同期采购金额的比例分别为2.27%、3.48%、9.87%、11.00%,金额与占比均呈上升趋势。
公司共有董事11名,其中董事长吴向东过去3年未发生变化,彭宇清在报告期内一直担任公司副总经理,2010年9月兼任董事,其余人均为2010年9月-11月任职。10名高管中,副总彭宇清、财务总监贺会锋任职时间超过3年,舒曼、黄飞一直在公司任职,2010年1月任副总经理,其余高管均于2010年任职。申请材料及现场陈述中未对上述董事、高管变化情况及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影响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不符。
文章来源:中商情报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