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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威诉北国啤酒等5家公司商标侵权
编辑:小雪  发布:2013/3/23 18:18:29  来源:中国酒水招商网  作者:佚名

  昨天,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北国啤酒有限公司 (简称 “北国啤酒”)、浙江汾湖啤酒有限公司(简称 “汾湖啤酒”)、抚州喜盈门啤酒有限公司 (简称 “喜盈门啤酒”)、上海金炀风味餐饮有限公司(简称 “金炀餐饮”)、浙江蓝堡投资有限公司 (简称 “蓝堡投资”)的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金炀餐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庭依法缺席审理。

  庭审中,原告诉称,其享有“百威”及 “百威英博”商标使用权。被告北国啤酒、汾湖啤酒、喜盈门啤酒、蓝堡投资共同生产、销售 “哈尔滨喜盈门”啤酒,并在生产、销售的啤酒上擅自使用了 “百威”、 “百威英博”注册商标,误导了相关公众,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原告名称中的“百威英博”字号经过多年的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市场认可度,被告北国啤酒、汾湖啤酒、喜盈门啤酒、蓝堡投资通过在生产、销售的产品酒瓶上标注“百威英博”字样,已造成相关公众将“喜盈门”啤酒误认为百威英博旗下的“哈尔滨”啤酒,该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故诉请判令五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并承担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告北国啤酒、汾湖啤酒、喜盈门啤酒、蓝堡投资在 《文汇报》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被告北国啤酒、汾湖啤酒、喜盈门啤酒、蓝堡投资辩称,涉案酒瓶系他们回收利用的旧啤酒瓶,这一做法符合行业惯例。涉案酒瓶底部标注有原告字号的字样,但颜色与酒瓶相同,并不突出,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且,被告回收利用旧酒瓶仅是作为容器使用,在酒瓶标签上也注明了 “瓶体字体与本产品无关”的文字,因此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辩论阶段,双方围绕涉案酒瓶上“百威英博”字样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被告使用涉案酒瓶会否导致商品来源混淆、回收利用旧酒瓶是否具有正当性、被告是否共同侵权等展开激烈辩论,原告表示不同意调解。

  据了解, 21日当天,上海一中院还就原告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诉浙江汾湖啤酒有限公司、抚州喜盈门啤酒有限公司、黑龙江北国啤酒有限公司、上海唐峰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蓝堡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金炀风味餐饮有限公司等八被告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原告浙江汾湖啤酒有限公司诉被告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的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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