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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编辑:平平  发布:2013/6/3 6:09:27  来源:中国酒水招商网  作者:佚名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6.419元;扣税后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贵州茅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6.0980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5.7771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6日

  除息日:2013年6月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17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年5月16日召开的本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5月17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2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3年6月6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2012年年末总股本103,818万股为基数,向本公司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6.419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6,664,077,420.00元(含税)。

  (四)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判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6.09805元。如股东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实际税负为5%。

  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登记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该股东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从其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公司,登记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该词语具有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法规及规则下的涵义)的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6.419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5.7771元;如该类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三、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6日

  除息日:2013年6月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17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6月6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股东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技术开发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除上述股东外,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登记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本公司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登记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邮政编码:564501

  电话:0852-2386002 传真:0852-2386005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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