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5号)规定: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明确规定:“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因而,财税字〔1998〕45号文的规定其实已经作废。对于白酒广告支出的税前扣除就只能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白酒的广告费用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