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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汾阳:占数千亩地建白酒生产线
编辑:小蕾  发布:2013/6/27 8:42:22  来源:中国酒水招商网  作者:佚名

  白酒生产线是国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中明文界定不准供地的。但是,山西省汾阳市批准占用数千亩土地建白酒发展集中区,把国家禁令视作一纸空文。不仅如此,当地政府及国土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过程中,还存在先供地给企业建设,后补办供地手续,甚至超低价出让土地——

  日前,山西省汾阳市杏花镇群众向本报反映,汾阳市征用杏花镇数千亩土地用于建设“杏花村酒业集中发展区”,违背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为核实情况,记者赶到山西省汾阳市进行了调查采访。

  占数千亩地建白酒生产线

  采访中,汾阳市杏花镇西堡村村民李志民夫妇告诉记者,杏花村酒业集中发展区占用土地面积数千亩,涉及的村庄有大相、小相、上堡、下堡、西堡、罗城等村。土地是从2010年开始征收的,但直到2011年才开始开工建设,其间一直抛荒,当地政府不让老百姓耕种。被征收的土地大部分是村民的口粮田,政府按2.88万元/亩的标准补偿村民。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以及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关于《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规定,白酒生产线和酒精生产线属于禁止用地类项目,凡被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规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那么,山西省汾阳市在国家禁止为“白酒生产线”供地的红线下,用地数千亩建设白酒生产集中发展区,其项目立项、供地审批是如何通过的呢?

  记者带着系列疑问来到汾阳市国土局、杏花村酒业集中发展区进行调查采访。汾阳市国土局侯局长在了解记者来意后,很不耐烦地告诉记者:“杏花村酒业集中发展区用地情况不要找我,占地不是我有权批准占的,这是山西省重点工程项目,那不是我说了算的,要了解情况,你去杏花村酒业集中发展区管委会。”随后把记者带到宋副局长办公室。

  宋副局长向记者解释称:占用数千亩土地建杏白酒生产集中发展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该属于违法行为。但该项目属于山西省重点工程,具体情况我不太清楚,要了解情况,你去杏花村酒业集中发展区管委会,该项目归吕梁市领导直管,市主要领导是该项目的总指挥,他们会给你们解释清楚的,并说该项目正在建,从外边看不出来是白酒生产线,主要以生产葡萄酒等饮料为主。

  但事实并非如宋副局长所说。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汾阳市政府在“中国·汾阳”官网等多家媒体上公开宣称:“杏花村酒业集中发展区是以汾酒集团为龙头,以做强做大汾酒为代表的杏花村酒业为目标,是年产10万吨白酒项目集中发展区内的主体工程”。

  杏花村酒业集中发展区办公室张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领导都去陪市里领导到园区考察了,对于记者提出的问题,等给领导汇报后再作答复。但对汾阳市国土局的说法提出强烈不满。张主任说:“杏花村酒业集中发展区所有土地都是经过国土局批准的,每个企业占地都是经过招拍挂程序的。如果没有国土局批准,能随便占用土地搞建设吗,你会相信吗?即便是项目占地违法,国土局也有责任。”

  先占地建设后补办出让手续

  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都严格要求,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严禁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但是记者调查发现,汾阳市国土资源局竟然不经招拍挂就提供土地给企业建设,而后再补办挂牌手续,直接导致其他企业无法参与竞价,造成了巨额国有土地出让金的流失。

  2011年3月~2013年2月,汾阳市国土资源局先后向“山西中汾酒业投资有限公司、山西华樽就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青花瓷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出让多宗国有建设用地,这些建设用地都位于“杏花村酒业集中发展区”内。但记者调查发现,“杏花村酒业集中发展区”早在2010年9月28日就举行了开工奠基仪式。也就是说这些企业占地在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前就已经占地建设了。

  2011年8月22日,汾阳市国土资源局发布的“汾阳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成交公示”中,宗地编号分别为:“2011-08(5)、2011-08(6)2011-08(7)、2011-08(8)”,4宗地块受让单位是山西中汾酒业投资有限公司。总面积为:129.9999公顷(约合1950亩),项目位于汾阳市杏花村镇小相村、贾家庄镇大相村。2011年7月18日,汾阳市国土资源将该4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挂牌开始时间:2011年08月09日08时00分,挂牌截止时间:2011年08月19日16时30分。2011年08月29日,汾阳市国土资源局与山西中汾酒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合同,但是,“山西中汾酒业投资有限公司项目”早在2010年9月就已奠基开工,也就是说该宗土地在挂牌之前就开始占地建设了,明显属于先供地建设,后补办出让手续的行为。

  企业用地占基准地价35%

  记者调查发现,汾阳市国土资源局在2012年4月1日,出让给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一工业用地,宗地编号为:2011-25的,面积为39.26953公顷(约589亩),成交价是:1806.4万元,平均每平方米土地出让价是46元人民币。而汾阳市*低级别的三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是:每平方米130元,显然占基准地价35%。如果按照基准地价每平方米130元计算,该宗土地应该收取土地出让金是5105.0389万元,而汾阳市国土资源局只收取1806.4万元,仅此 一 宗 土 地 就 造 成 国 有 资 产 流 失3298.6389万元。

  根据《*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这种情况明显属于低价出让国有土地涉嫌渎职行为。关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第四百一十条)有明确界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低价额标准的60%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30万元以上的;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4.非法低价出让林地合计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低价额标准的60%的;5.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0万元以上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江苏都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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